为500万好处费“折腰”,交行某分行行长违规为企业提供近5亿担保获刑七年丨金融法眼

2021-03-03 20:05:43 作者:金融法眼

  为500万好处费“折腰”,这家大行行长违规为他人提供近5亿担保终获刑。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原行长赵某、综合管理部原主任王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企业提供“暗保”,作为交换获得“感谢费”。值得注意的是,行长赵某特别强调上述行为不能“见光”,秘书杨某等相关工作人员便采取关监控等操作确保相关文件顺利落地。

私刻假章出具保函

  文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罗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攀枝花市九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广瑞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通过闫某利在重庆银行成都分行贷款7000余万元。不过,由于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罗某无法偿还上述借款,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员工闫某利向罗某建议找政府或国企担保再贷款。

  无奈之下,罗某找到交行攀枝花分行综合管理部原主任王某商议,决定由王某以交行攀枝花分行的名义无偿为其借款出具担保,但事成后罗某需借款1300万元给某公司用于偿还其在交行攀枝花分行的不良贷款。

  为了能够成功办理贷款,罗某通过中介购买了鹏申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偿还詹某父亲的债务和拿钱给詹某做钢材贸易为条件,让詹某担任鹏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另据罗某供述,2015年9、10月份,他和王某在茶楼喝茶时,王某拿了一张印有交行攀枝花分行印章及赵某私章的空白A4纸给他,让他去刻一套印章,并很含糊的说了一句“以后有资金方使用这套印章”,后用于出具保函使用。

  2015年11月,重庆银行成都分行与罗某实控的鹏申公司等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闫某利代表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到交行攀枝花分行王某处,取得鹏申等公司的借款保函。后经鉴定,《借款保函》和《核保书》上的章均为假章所盖。

500万好处费用于买房买车

  2016年3月间,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员工闫某利准备辞职,向罗某提出提前偿还贷款的要求,但此时罗某称其无法偿还,闫某利便为其“出谋划策”。

  据闫某利供述,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自己与信托公司的杨某5相识,杨某5表示,“美的公司有资金,也有发放贷款的业务,但前提是要有银行担保,还说罗某向美的公司贷款做成后,大家不会白忙。”

  在得知只要银行出具保函,美的集团就可以借款的消息后,罗某找到王某商量,后者表示或许可以用交行攀枝花分行担保的方式找美的公司贷款2.5亿元。

  之后,闫某利便带领美的公司负责贷款的经理到鹏申公司了解基本情况,詹某受罗某安排进行接待、介绍,并夸大公司业务量。后上述人员又一起到交行攀枝花分行找到行长赵某、综合管理部原主任王某以确定二人同意为罗某提供暗保。只要签了保函就当场封存,不走银行内部流程,不拿上级银行检查,不对外公布,资金归还以后,保函原封不动的归还。

  经过商议,2016年4月15日,美的公司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贷款金额2.5亿元);鹏申公司又与四川信托签订贷款合同。四川信托在这中间起到“通道”的作用。

  四天后,闫某利等人又到交行攀枝花分行赵某的办公室面签了保函并加盖公章。该行综合管理部秘书杨某明知是违规的保函仍在该保函上盖了章。另据王某供述,行长赵某说用印室有监控,这个事情是不能见光的,不能留下痕迹,便提前给工作人员打了招呼,将用印室的监控关掉。王某还表示,罗某的鹏申公司融资2.5亿元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归还重庆银行的1.12亿元的贷款;二是为了有资金来投资项目赚钱。

  值得注意的是,事成之后,为了表示感谢,罗某按之前承诺的2%给王某和赵某好处费500万元。赵某找到朋友陈某2的富克斯公司,让罗某将500万转到公司账户上。但二人当时商量后都觉得这个钱现在不能拿,等项目做好了,融资款还上了再说。

  赵某表示,有需要王某就先拿走200万,意思是剩下的将“据为己有”。王某拿走200万用于买房和个人消费。此外,罗某得到资金后,还给予赵某80万元,给他买了辆宝马车,后得知罗某无法归还2.5亿元欠款后,赵某又将车退还给罗某。

涉案行长被终身禁业

  事实上,赵某和王某帮助企业融资的“生意”一直以来都做的“风生水起”。

  2015年,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困难需要融资,但其名下的曼哈顿商业综合体项目已经整体抵押给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贷款2.69亿多元。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华急需融资,经人介绍认识并聘请熟悉融资业务的陈某到兴华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融资和日常管理。经李某华介绍,陈某认识了交行攀枝花分行的几位领导。

  赵某等人“故技重施”,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2.2亿元反担保。该行员工杨某在明知是违规保函的情况下再次盖下公章,不过,上述公司最终也无力偿还债务。

  经查,赵某涉及违规出具保函4.7亿元;王某涉及违规出具保函5.82亿元;杨某涉及违规出具保函4.7亿元。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杨某身为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机构规定,伙同他人,为兴华公司、鹏申公司、帛川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此外,罗某等人均伙同赵某等人违规出具保函,并使用该违规的票据进行担保借款,情节特别严重,上述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赵某、王某有期徒刑7年,杨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

  《金融法眼》发现,2019年1月,四川银保监局对该案当事方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给予处罚,因高管及员工监督管理、印章管理、视频监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该行被罚250万元。此外,赵某、王某和杨某三位涉案人员均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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