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农商行1.7亿欠款迷局:借款人操纵6家空壳公司骗贷

2020-04-01 18:49:04 作者:金融法眼

  闫某骗贷案的审理一波三折。

  在山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重新立案。但是因案情复杂,该案先是延期审理,后又延长审限3个月。

  日前,该案终于审理终结。随着该案刑事判决书的披露,闫某骗贷案的细节也随之揭开。原来,闫某因为生意上盲目扩张,难以偿还从银行贷下的巨款,只能不断通过骗取贷款借新还旧蒙混过关。

  在检察院的指控中,闫某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多次以欺骗手段从滨城农商行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1.66亿元,到期不能偿还,造成该行共损失9885.8万元,其中本金9416.6万元,利息469.2万元;自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滨城农商行诈骗贷款共计7600万元,造成该行共损失7943.8万元,其中本金7600万元,利息343.8万元。检察院还针对闫某的指控中罗列出四条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贷款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

  不过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贷款、买卖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指控贷款诈骗罪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指控闫某骗取票据承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闫某是通过何种方法,反复从一家银行骗得数额如此之大的贷款呢?法院最终为何对票据承兑罪、贷款诈骗罪的指控不予确认呢?

  盲目扩张欠下巨债

  出行受限买假身份证蒙混

  不断骗取贷款借新还旧,闫某欠下的贷款窟窿到底有多大呢?

  闫某在证词中指出,自2010年开始投资建设的华人大厦项目,截止2013年年底,闫某在滨城区农信社(滨州农商行改制前用名)一共贷款余额8000多万元,是在彭李农信社和联社营业部贷的,用于华人大厦项目土建。2013年至2015年在滨城区农信社新增贷款5000万元用于华人大厦装修工程。截止2015年,在滨城区农信社一共贷款余额1.5亿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闫某除了是滨州市华人羊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滨州东方海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瑞成天舜农林有限公司、滨州市丰轩商贸有限公司、滨州中鼎商贸有限公司、滨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滨州市磐龙商贸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这6家由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业务,不过是其骗取贷款的工具。

  据闫某供述,除了滨州市华人羊绒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的6家公司都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该6个公司都是操作银行贷款使用,法定代表人也都是挂名的,没有建账,也没有资产,是空壳公司。以上6家公司贷款时提交给滨州农商行的审计报告是他到滨州心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做的,内容皆为虚假的。

  正是利用这6家空壳公司,闫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资信证明,伪造虚假购销合同,屡屡从滨城农商银行骗取贷款。闫某在伪造合同向滨城农商行贷款的过程中,甚至还找来自己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

  面对如此多的漏洞,滨州农商行真的无法识别么?滨州农商行滨城支行彭李支行原行长王某在证词中的一句话道破了一切:闫某实际控制的滨州中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彭李支行办理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是因为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贷款在营业部和北镇支行欠利息形成不良。滨州农商行滨城支行行长黄某和滨州农商行副行长吴某安排她所在支行给闫某的滨州中鼎商贸有限公司发放的该笔贷款,用于偿还了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滨州农商行彭李支行、北镇支行、营业部的贷款本息。

  可以看到,面对闫某通过借旧还填补贷款窟窿的行为,滨州农商行也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如此巨大的贷款窟窿,既是闫某的难题,也是滨州农商行的不良。

  不过,默许闫某通过违法手段骗取贷款借新还旧,不过是在拖延时间,贷款窟窿不仅没有补上,反而越来越大。

  闫某在供词中证实,2015年河北峰原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山东省滨州华人羊绒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包括华人大厦。如今除了欠下滨州农商行1.7亿元未还之外,他还有3000万元左右的外欠款,欠河北峰原实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欠天津一家煤炭公司430万元。

  至于买卖身份证件罪,其实是闫某因被列为失信人员,外出通行等行动受到限制所想出的下策。

  一波三折的审理

  两项罪名为何不予确认?

  法院最终为何对闫某票据承兑罪、贷款诈骗罪的指控不予确认?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解释,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内容。

  首先,来看公诉机关对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指控。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3日,在闫某指使其妹妹伪造滨州市瑞成天舜农林有限公司与惠民瑞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020万元绿化苗木购销合同及借款资料,在滨州丰轩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下,从滨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彭李支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其中3000万元用于偿还向博兴县大兴商贸有限公司王新颂借的保证金,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向山东惠民胜瑞工贸有限公司刘杰的借款及费用。该笔贷款造成滨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损失本金1976.6万元,利息230.2万元。

  另一项指控显示,2017年4月28日,闫某又指示其妹妹伪造滨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惠民胜瑞工贸有限公司价值7000万元电线等产品的购销合同及借款资料,在滨州东方海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下,从滨城农商行彭李支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7000万元。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由博兴县大兴商贸有限公司王某颂贴现,后王某颂扣除其为闫某缴纳的3800万元保证金及费用,将3021万元打给刘某,后刘某扣除其为闫某出资及利息1214.9万元,后将1801.7万元汇入滨州市瑞成天舜农林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滨州市磐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滨城农商行彭李支行前期贷款及利息。该笔贷款造成滨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损失本金2800万元。

  再来看两笔贷款诈骗的指控。公诉机关指出,2016年9月20日,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闫某伪造滨州中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惠民胜瑞工贸有限公司价值4300万元电线等产品的购销合同及借款资料,在滨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下,诈骗滨城农商行彭李支行贷款2400万元,该贷款用于偿还向山东惠民一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借款。该笔贷款造成滨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损失本金2400万元,利息1234596.27元。

  2017年2月27日,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闫某伪造滨州市磐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滨州巨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489万元五金购销合同及借款资料,在滨州市华人瑞成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下,诈骗滨城农商行彭李支行银行贷款3800万元,该贷款用于偿还滨州市磐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滨城农商行彭李支行3500万元贷款及利息。该笔贷款造成滨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彭李支行损失本金3800万元,利息1410796.76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贷款和承兑背后另有隐情。除了最后一项在指控中写明贷款是用于偿此前在滨城农商行彭李支行的贷款及利息,另外三项指控事实上也是为了借新还旧。

  对此,滨州农商行并非毫不知情。滨州农商行滨城支行彭李支行原行长王某在证词中证实,上述几笔贷款和承兑都是承接的闫某实际控制公司的贷款。所谓“承接”,就是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有存量贷款,到期后还上贷款再贷新的或者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偿还到期贷款。

  鉴于此,法院认为,这部分贷款均是被告人闫某为承接原贷款办理的借新还旧产生的贷款。闫某虽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从滨州农商行取得贷款和票据承兑,但银行给其发放贷款的原因是因闫某的存量贷款出现逾期,为降不良而转贷产生的贷款。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闫某的原存量贷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在原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抵押和担保情况。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闫某上述贷款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及贷款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针对骗贷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闫新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资信证明,伪造虚假购销合同,从滨城农商行先后骗取贷款共计1280万元。而默许通过借新还旧填补贷款窟窿的滨城农商行,除了被骗贷,还要吞下巨额不良的苦果。

  最终,法院认为闫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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