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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强化财险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设八大禁令,建问责机制

市场资讯 10.09 20:36

来源:中保新知

用确定的小额保费,转移未来不确定的大额风险,为家庭财务和人生规划兜底‌,保险产品既是风险管理的工具,也是家庭资产配置的基石。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同时,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管理和运用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相继出现。

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效,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财险产品的开发管理问题进行规范。

从内容看,《规定》不仅进一步压实公司主体责任,还明确列出了八类禁止开发的情形,并对附加险开发管理设置专章,对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提出进一步要求。《规定》的发布从产品源头全面规范了开发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推动了行业从费用竞争转向价值竞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规定》是对2017年《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系统性修订升级,更是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抓手。《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促进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提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与五大严禁行为

从内容看,《规定》明确了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并提出了八类禁止开发的情形,具体包括:

财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财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将附加险单列章节,并提出了五个不得开发的附加险情形,包括:

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修正主险错误的;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金融监管总局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众所周知,作为主险的补充,附加险的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灵活度,从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为此,附加险应与主险具有较强关联性,并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

然而,实践过程中,个别险企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为此,为了更好规范附加险,《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以便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这不仅填补了附加险空白,同时也可以解决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与主险边界不清等问题。

建立责任落实到人的

全流程管理机制

保险产品本质是风险合同,开发管理如果失控,后果会很严重。基于此,《规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压实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中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财险公司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并建立覆盖“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对于条款费率的管理,《规定》要求财险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履行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条款费率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的归口管理。而且产品开发部门或履行产品开发职能的业务部门应配置产品开发人员,负责本产品条线或业务条线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这样的安排也将责任落实到人,更便于财险公司的后期管理与追责等。

《规定》还要求财险公司应建立条款费率开发内部审核机制,开展条款审查、费率审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等工作。同时,《规定》给出了五种情况其条款费率应当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在报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提供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说明,如应当报送审批的;融资性信用保险、融资性保证保险;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或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金融监管总局认为应当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不过,在严格规范产品开发管理外,《规定》还鼓励财险公司研究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加大产品研究开发力度,开发符合群众保障需求、社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但为了避免开发与现有条款费率无实质差异的保险产品,财险公司需要加强条款费率开发的研究论证,做好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要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准确分析潜在风险,研究分析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在尊重公司差异化经营路径的同时,通过细化要求强化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使用效能,促进整个行业产品质量得以提升。

强化问责、追责机制

定期清理不规范产品

责任落地,才是对消费者最大的“安全感”。

《规定》明确,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的归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产品开发部门或履行产品开发职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产品条线或业务条线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同时,财险公司应建立条款费率开发的问责机制,对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引发集中投诉、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此来看,新规明确了公司主要负责人、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以及各级产品开发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并要求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也就是说,产品出了问题,不再是“公司”这个抽象概念来兜底,而是具体岗位上的具体人要承担直接责任,一定程度上也倒逼了财险公司需要审慎开发产品。

除此之外,为了及时调整保险产品,《规定》要求财险公司应每年开展条款费率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停止使用的同时立即进行清理注销,并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的条款及其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者清理注销。

可以说,《规定》在尊重了差异化经营,又保证行业整体产品质量的同时,避免了低水平重复和恶性竞争等问题的出现,这成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财险公司产品监管,切实提升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的保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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