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修订!鼓励延长“犹豫期”、删除收取工本费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 房文彬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公告,对时隔3年修订的《定期寿险示范条款》《终身寿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至6月20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此举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简化条款理解难度,适配行业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统一行业标准,减少条款差异化导致的销售误导。
五大变化
据了解,此次为全面系统修改。修订后的两个征求意见稿各有31条,相较2023年版示范条款各自修订25条、删除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探索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创新兼容发展。
2023年版示范条款包括公共条目和自定义条目。此次修订将示范条款的条目划分为基础条目、选择条目、差异化条目三类。
基础条目为“必选项”,各保险公司相关条款需全文引用,例如: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给付等。
选择条目为“可选项”,一旦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则应当全文引用。例如:保险期间、自动垫交等。
差异化条目则为“另行约定项”,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对条目进行修改,也可以约定新增其他条目。
这三类条目的设置在统一基本内容的同时,鼓励各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实现更精准的个性化发展。
二是通过“备注”方式增强示范性。
此次修改在很多示范条目中添加了“备注”内容,对各保险公司拟定条目时需关注的原则、要求、问题进行提示,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增强行业引领效力。
三是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进行系统梳理,以醒目标识作出更清晰提示。鼓励各保险公司增加“犹豫期”时长。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宽限期等时点表述进行规范,有助于投保人准确理解保险期间、保费缴纳等期限时点,更好地履行权利义务。
四是删除收取工本费规定。
引导各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业务中,对“犹豫期”退保的投保人不再收取相关工本费用,减少投保人支出,顺应保险服务数字化转型趋势,践行绿色环保理念。
五是提升通俗化、科学化水平。
完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减额交清、效力中止与恢复等条目表述,使条款更简洁易懂。尽可能统一机动车、酒后驾驶等18个常用名词释义,与相关法律及行业标准衔接,消除歧义。将“全残”释义所依据的标准更新为国家标准(GB/T 44893-2024),体现最新技术规范。对“保单贷款”等条款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通过保险公司依法合规自主约定,增强各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兼顾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教授朱俊生认为,此次示范条款修订属于行业“标准化工具持续强化”的延伸,其核心目标是通过统一合同语言与规则表达,降低产品设计、销售解释及理赔处理中的不确定性成本与争议概率。
“从行业影响来看,在产品开发端,产品竞争可能更多地转向定价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与服务体系建设;在销售端,随着信息披露强化与条款透明度提升,销售过程中的解释空间收窄,传统的依赖话术驱动的销售模式将面临更强的合规约束;在行业整体层面,长期看来有助于降低纠纷率与监管协调成本。”朱俊生表示。
推动条款“三化”
推动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是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
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是相关人身保险条款的行业示范性参考文本。2023年发布的示范条款,在统一寿险条款标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为进一步提升保险条款的科学性和可及性,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稳定器”功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示范条款进行了修订。
关于本次修订的原则,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紧密贴合人民群众需求,以保障民生、防范金融风险为根本出发点。二是提升示范条款标准化水平。三是增强示范条款的规范效力。创新示范条款的使用方式,区分完全使用、选择使用、差异化使用等不同条目,最大限度实现严谨和规范,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四是遵循市场化方向,支持金融创新。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求的前提下,从不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出发,为金融创新留下差异化空间。
朱俊生认为,这类示范条款的持续优化,反映出寿险行业正在进入一个“低结构性创新空间、高规则约束强度”的阶段。在这一背景下,行业竞争的重心将逐步从条款层面的产品设计差异转向负债端成本控制能力、长期资产配置能力以及客户长期经营能力的综合比拼,行业运行逻辑也将进一步从“产品驱动”向“体系能力驱动”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