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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细则征求意见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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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奎

近日,银保监会向行业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须满足相关要求:第一,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第二,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第三,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第四,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第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征求意见稿》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定义范畴较宽。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并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缴费灵活性要求及银保监会规定其他要求的产品,都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

9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满足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都可享受税收优惠。

业内人士认为,险资投资长期、稳定的特性与个人养老金十分相符,保险公司对于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早已跃跃欲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一大利好。更多保险产品被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并可享受政策优惠,将大大提升保险产品吸引力,保险业在养老金融中也将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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