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保险代理人遭“通缉”!已离职保险代理人被举报 银保监局在紧急寻找
财经自媒体
原标题:6名保险代理人遭“通缉”!已离职保险代理人被举报,银保监局在紧急寻找......
来源:保险文化
6名“失联”代理人被举报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连发6封“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寻找某人寿上海分公司已离职的“失联”保险代理人。上海银保监局在通知书中表示,近期接到举报,6名代理人在担任某人寿上海市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6名业务员有如实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的义务。
上海银保监局曾拨打上述涉事人在保险公司留下的电话号码,但均无法联系到他们。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要求上述涉事人在限定日期内携带身份证件到上海银保监局接受调查,就举报事项做出声明。
据悉,自2015年取消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后,保险代理人从业人数急速扩张,一度高达973万人。低门槛导致更多非专业人士进入保险业,出现把保单卖给熟人后就转行,保险公司也无法联系到他们的情况。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延续粗放的发展经营模式,保险代理人“大进大出”,甚至部分代理人在一家公司供职时间都不超过一年,存在“把保单卖给亲朋好友熟人后就转行”的情况。为了尽可能多拿到保险公司的奖金奖励,部分代理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售卖保单,实操中可能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些代理人赚完佣金就离职,不仅消费者找不到他们,甚至连保险公司也找不到他们。
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的花样颇多
针对上述情况,业内人士指出,在实操中,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的花样不少。一是不如实、不准确地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二是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三是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而诱导消费者购买。还有的代理人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误导消费者投保一些根本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
银保监会公布的今年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数据显示,涉及人身保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占比达到41.19%。销售纠纷投诉量居前10位的人身保险公司,一季度投诉量同比涨幅均超过100%。投诉量第一的某大型寿险公司一季度的销售纠纷投诉量甚至高达2500多件。
这在一定折射出行业粗放式发展的乱象。
粗放式经营理念下,保险公司重视保费规模,重视市场地位,“以保费论英雄”,以高费用、高佣金激励分支机构、营销员队伍大肆销售产品,冲刺保费规模,一旦激励方案设计不合理,且公司内控无法有效跟上销售行为,就容易招致各种“套利行为”,与之伴随的就是各种造假行为:虚假增员、虚假业务、虚假报销等。
目前,银保监会正在加大保险代理人销售乱象治理力度,今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后,各地银保监局普遍加大了摸底排查及乱象整治力度,治理单位从省市级分公司下沉到县级分支机构。
违规保险代理人离职后仍应追责
业内人士指出,针对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是因为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延续粗放的发展经营模式,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很大。一些急功近利的保险代理人,为了尽快销售,获得更多保险公司的奖金奖励,不惜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涉事人有如实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的义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为解决这一难题,银保监会今年1月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第一百一十二条已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保险代理人离职也仍需对之前的销售代理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