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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董监高责任保险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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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董监高责任保险人的影响

作者: 向福斌 曾慧 

来源:天则法评 

一、 瑞幸咖啡涉嫌财务造假的背景事实

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纳斯达克交易代码:LK,简称“瑞幸”或“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公告①,宣布公司董事会已成立特别委员会负责进行内部调查,调查审计师在审计2019年财年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发现的某些问题)。

瑞幸咖啡公告显示,“The Special Committee today brought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Board information indicating that, beginning in the second quarter of 2019, Mr. Jian Liu, the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and a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and several employees reporting to him, had engaged in certain misconduct, including fabricating certain transactions. The Special Committee recommended certain interim remedial measures, including the suspension of Mr. Jian Liu and such employees implicated in the misconduct and the suspension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s and dealings with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identified fabricated transactions. The Board accepted the Special Committee’s recommendations and implemented them with respect to the currently identified individuals and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fabricated transactions. The Company will take all appropriate actions, including legal actions, against the individuals responsible for the misconduct”.(译文:特别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向董事会提供信息表明,自2019年二季度起,公司的首席运营官、董事刘剑,以及下属几名向其汇报的员工,参与进行了某些违规行为,包括伪造某些虚假交易。特别委员会建议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对刘剑和部分相关员工停职,暂停及终止与虚假交易相关的合同和往来。董事会接受建议并落实了特别委员会提出的针对目前所发现的所涉虚假交易的相关当事人和当事方的措施。公司未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当事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虚增交易金额,瑞幸咖啡官网公告显示“The information identified at this preliminary stage of the Internal Investigation indicates that the aggregate sales amount associated with the fabricated transactions from the second quarter of 2019 to the fourth quarter of 2019 amount to around RMB2.2 billion. Certain costs and expenses were also substantially inflated by fabricated transactions during this period” (译文:该内部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和虚增交易相关的2019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的总销售额约为22亿人民币,与这些虚增交易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也被大量虚增。)

公告还称,As a result, investors should no longer rely upon the Company’s previous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earning releases for the nine months ended September 30, 2019 and the two quarters starting April 1, 2019 and ended September 30, 2019, including the prior guidance on net revenues from products for the fourth quarter of 2019, and other communications relating to thes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The investigation is ongoing and the Company will continue to assess its previously published financials and other potential adjustments.(译文:投资者不应该依赖于公司此前公布的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前九个月、2019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和业绩公告,包括公司此前发布的对2019年第四季度产品净收入的指引,以及公司发布的其他和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沟通文件。该调查尚在进行之中,公司将继续评估此前发布的财务数据和潜在的调整。)

虽然,瑞幸咖啡就前述公告内容特别备注了“安全港声明”②;同时,瑞幸咖啡表示以上金额尚未被独立特别委员会、外部顾问或公司独立审计师独立核实,其仍在评估这些违规行为对公司财务报表的整体影响。但是,瑞幸咖啡对公司内部存在伪造虚假交易、财务报表不实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二、美国投资者对瑞幸咖啡的证券集体索赔历史回顾

2020年1月31日,美国知名做空机构浑水公司(Muddy Waters Research)发布了一份关于瑞幸咖啡的做空报告。该报告认为,瑞幸咖啡从2019年第三季度开始捏造财务和运营数据,夸大门店的每日订单量、每笔订单包含的商品数、每件商品的净售价,从而营造出单店盈利的假象。又通过夸大广告支出,虚报除咖啡外其他商品的占比来掩盖单店亏损的事实。

自浑水公司发布做空报告后,多家美国律所发布诉讼征集,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浑水做空报告发布之日)间购买过瑞幸咖啡股票的投资者可与律所联系,控告瑞幸咖啡作出误述(misstatement)和遗漏重要事实(omission of material fact),违反美国证券法,向瑞幸咖啡索赔投资损失。而该项集体诉讼已于2月13日在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立案。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瑞幸咖啡要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自查。

据美国罗森律师事务所(Rosen Law Firm)披露的诉状,目前美国投资者索赔对象是瑞幸咖啡及其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政官(CFO),罗森律师事务所表示将更新诉状,扩大瑞幸咖啡投资人的代理范围,并将首席运营官(COO)加入被告一栏。

三、董监高责任保险人是否应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买单?

据了解,瑞幸咖啡赴美上市前曾向保险人购买巨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保险),以控制其面临的证券索赔风险。

假定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实成立,董监高责任保险人是否应为其财务造假行为买单呢?我们将根据董监高责任保险条款通常的承保和除外风险条款展开讨论。

1

应适用美国法还是中国法判断董监高责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据悉,包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保险人承保了瑞幸咖啡董监高责任保险,基于保险索赔便利原则,如果前述保险机构认为保单责任有争议,我们预计,瑞幸咖啡大概率会向中国法院提出保险索赔诉讼。

在董监高责任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下,法院将适用中国法处理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责任问题。当然,由于保险合同本身承保美国法下的证券赔偿责任,因此,《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美国法律也将是判断保险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2

瑞幸咖啡及其董监高面临的证券索赔是否属于董监高责任险承保范围?

董监高责任保险条款通常规定,其承保董监高因履行职责时“不当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而言,“不当行为”通常包括其在证券法下进行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错误陈述行为。

原则上,瑞幸咖啡及其董监高因投资者对其提出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属于董监高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3

保险人是否应就瑞幸咖啡故意财务造假承担保险责任可能有争议

董监高责任保险条款通常将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的“不法行为”、“欺诈行为”或“刑事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排除在外。

据瑞幸咖啡公告信息,“自2019年二季度起,公司的首席运营官、董事刘剑,以及下属几名向其汇报的员工,参与进行了某些违规行为,包括伪造某些虚假交易”。

上述部分高管实施的行为是否等同于瑞幸咖啡的行为?随着调查的深入,是否有更多的董监高涉案?对未涉嫌实施“违规行为”的其他董监高,如果面临投资者的索赔,则其在保单下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均需要仔细考虑。

4

充分重视瑞幸咖啡投保董监高责任保险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浑水公司做空报告仅提及瑞幸咖啡2019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经营状况,包括每家门店每天的销量分别至少夸大了69%和88%;2019年第三季度的广告支出夸大了逾150%。

但是,根据瑞幸咖啡公告自认,“自2019年二季度起,公司的首席运营官、董事刘剑,以及下属几名向其汇报的员工,参与进行了某些违规行为,包括伪造某些虚假交易”;“投资者不应该依赖于公司此前公布的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前九个月、2019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和业绩公告”。

显然,瑞幸咖啡自认的投资者自2019年1月即已不可依赖瑞信咖啡公布的财务报表及业绩公告,而瑞幸咖啡虚增交易的行为也在其自认的2019年第二季度已经实施。

我们注意到,瑞幸咖啡系于2019年5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可见瑞幸咖啡虚增交易、财务造假似乎已早于其于纳斯达克上市之前。

惯常意义上,董监高责任保险会在上市之前购买。因此,董监高底层保单保险人和超赔保单保险人,应当充分重视瑞幸咖啡投保董监高责任险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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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瑞幸咖啡投保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根据《保险法》,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受30天除斥期间限制。此点常常容易为保险人所忽视,同样应充分重视。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实践中,包括董监高责任保险案件中,由于保险责任判断的疑难导致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由后迟迟未依法在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案件,并不鲜见。

鉴于此,保险人应当充分重视30日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6

保险人应如何处理证券纠纷的抗辩费用问题?

董监高责任保险条款通常承保被保险人为抗辩证券纠纷索赔发生的法律抗辩费用,但是,在确定引起索赔纠纷的风险属于保单除外责任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返还。

在瑞幸咖啡公告披露其内部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的前提下,董监高责任保险人是否应当继续支付或承担抗辩费用,同样值得保险人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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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券索赔的复杂性,董监高责任保险中超赔保险合同大量存在。由于各层保险人保单承保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间、法律适用约定等均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认为,不同保险人、不同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责任考虑会有很大的差别。

三、董监高责任保险人应重视新修订《证券法》对其承保风险的影响

新修订《证券法》确立的特殊情形下“长臂管辖原则”为其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创设了空间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三届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也于2020年4月3日下午发布声明,对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行为,中国证监会表示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由于美国上市的瑞幸咖啡注册于开曼群岛,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究竟会采取何种监管行动,有待进一步观察。

至少,从中国证监会以上声明看,其承诺“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新修订《证券法》下“默示加入明示除外”的“中国式证券集体索赔制度”给董监高责任保险人带来索赔金额大幅度上升的压力

证券纠纷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外,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创设了“默示加入明示除外”的“中国式证券集体索赔制度”。具体而言:

《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为配套上述制度, 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定》,对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了规范。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所确立的“默示加入明示除外”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则,将导致上市公司面临的赔偿责任大幅度增加,这给承保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的保险人带来很大的挑战。

同时,由于特别代表人投服中心保护投资者的特殊定位,这也可能会压缩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责任保险人的抗辩空间。

前瞻性研判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能对董监高责任保险人的潜在影响

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17号)第13条规定。“研究探索建立证券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据了解,包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金融法院等在内也与投服中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调研。可以预见,如果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证券纠纷索赔中,上市公司及承保其信息披露风险的责任保险人,将面对更为复杂的证券索赔环境,保险人应该早作研判。

关于新修订《证券法》对中国董监高责任保险人以及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有哪些重要影响,后续我们会有专题研究,也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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