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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再发招:草根中介于此刻走向舞台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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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契

混乱是一切新秩序的前提。

在北京银保监局重拳整治保险中介这一声惊雷之前,伪造保单、恐吓退旧买新、联手P2P等非法网贷扰乱市场、为股东一己之私任意挪用保费……,中介市场之乱早已逾越了不堪的底线。

但追本溯源,乱象之根源一定程度上却在于长期以来对其定位之惑。

保险中介,肇始于保险市场夹缝中的产物。当然“夹缝”之意有二,一为市场,二为监管。于市场而言,作为保险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配套”行为,其生存自是不易。

故而中国商人特有的“智慧”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一或可称之为“原罪”的智慧自然是无孔不入、惟利是图,毕竟将“利”做大才是活下去的资本。

于监管而言,复业40余年、分业监管20余年,在各方浪潮的猛烈推动下,快速增长的主体和资产,对依然处于摸索过程中的监管而言,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直保公司、再保机构等主流主体的乱象亦只能在大潮褪去时才得以相见、继而重拳整治。

对于偏居夹缝之中的中介而言,虽重视力度不断提升,但鉴于人财物难言匹配的当下,中介之荒蛮只会如小草一般,虽被人踩在脚下,可成长的却愈发青葱。

在对直保公司等机构严监管的当下,灵敏的资本嗅觉自然不会放过保险中介这一吸金利器。在其血腥利益驱使下,中介之乱象只能愈发摸不到下限。

行业发展的标志之一便是一众主体走上真正的合规发展之路。合规的基础则构建于良好的公司治理之上。在刚刚过去的这两年,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重视程度一再被提升,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亦有效地化解了风险。

而今天,当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被监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目录之时,从某种程度上也就意味着保险中介真正的走向了行业的舞台中央。

虽整治意味着不合规者将批量倒下,正如不久前行业最大的谈资之一便是今年以来已有数百家中介机构离场一样。但某种意义上,“先烈”们的行动却有着非凡的意义。

毕竟,涨潮的时候赶海,你很难得到大海的馈赠,退潮的时候,哪怕在海滩信步,也能捡到美丽的贝壳。商场亦如此。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一》)和《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二》),两则通知针对当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监管要求。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来源日益多元化,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几率增加,个别高风险或经营模式异化的机构,涉嫌利用控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通知一》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

《通知一》明确给予保险专业中介机构6个月的整改期限,对于未整改到位的机构,将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对于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通知二》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依托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手段,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产品推介、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

保险机构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地在京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加强风险防控,现就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合伙企业,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并任命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合规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内部合规检查。计划和报告应存档备查。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标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面积应与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及客户服务区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宣传提示。

六、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业务开展、从业人员招聘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好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风险提示。

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使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真实、完整记录业务、财务数据,实现业务、财务电子化管理,并可导出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台账和财务账簿,有条件的要实现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时对接。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通过系统实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并可以分级控制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权限。

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和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人事、信息系统等管理。

九、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未整改到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作为经营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强化辖内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现就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是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依托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手段,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产品推介、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

三、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将从业人员登记在其本人实际执业地域所在的分支机构名下。

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直属的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北京市行政辖区;为投保人是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由所属保险机构授权决定。

四、保险机构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

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制定从业人员招聘、考勤、培训、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从业人员有关情况。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支持、培训师资、信息系统等应当与本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

六、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七、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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