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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方面十大亮点 下月实施的健康险新规有哪些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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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六个方面,十大亮点!下月实施的健康险新规都有哪些看点?

来源:保险文化 

作者:素雪 

备受关注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修订事项终于尘埃落定。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九章72条,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健康保险定义分类、产品监管、销售经营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规范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经营和理赔行为。结合前三季度健康险的相关数据,亦可窥此次监管导向和健康险未来发展趋势。

《办法》出台,势在必行

新规修订出台,有其必然之势。

需求增加。随着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医疗保险的刚性需求日益凸显,作为基本医保的重要补充,健康险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前景可期。一方面,在中国保险行业转型与产寿险公司巨大保费缺口的现实中,健康保险被期待为承接保费缺口的大险种;另一方面,作为目前国内增长最快的险种之一,健康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可观,2019年前三季度的数据更是亮眼: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到人身险市场的22%;对于财险公司来说,健康险的保费增长也是一骑绝尘,有超越车险之势。

实际上,近几年来,健康险进入爆发式增长期:①自2011年起,健康险保费增速开始明显高于总保费增速和人身险保费增速,2013年至2018年,健康险保费5年复合增长率高达37%,显著高于同期财产险、寿险、意外险,2018年健康险原保费收入达到5448亿元,较2010年增长8倍;②保费占人身险保费比重不断攀升,从2010年的6.37%提升至2018年的20%;③健康险密度与深度也自2012年以来快速提升,2017年末已分别达到近315.77元/人、0.53%。

政策鼓励。《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一系列国家政策的支持,健康险无疑成为当下最热的一大险种。

在此背景下,2006年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很难适应不断涌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以及市场快速发展,修订势在必行。

变化:六个方面,十大亮点

相比之前,此次健康险管理办法修改23条、新增22条、删除3条,合计改动46条,可以总结为概念定位、产品规范与监管、销售与经营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健康管理服务、扩大适用范围等六大方面的修改,以及以下“十大亮点”:

①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

②养老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健康业务;

③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要成立专门健康险事业部;

④统一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监管制度、经营规则和准备金评估标准;

⑤明确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并支持健康保险产品结构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⑥删除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浮动的相关表述,将定价权交予市场决定,适应当前费率市场化方向;

⑦支持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⑧鼓励健康险产品针对医疗新方法、新药品、新器械提供保障;支持通过数字技术等手段方便健康保险合同履行;

⑨要求险企销售保险产品时严格执行备案或者审批的条款和费率,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⑩禁止险企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

新规都有哪些利好和待解之题?

新规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并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利好:

对保险公司而言,缓解了重疾发生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上涨带来的盈利压力及因赔付率攀升带来的行业偿付能力隐患等风险,促进健康险产品开发设计调整,在此之前,由于没有政策明确支持费率调整,费率固定,保险公司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只局限于一年期或期限非常有限的医疗保险产品,再以停售老产品升级新产品的模式应对医疗通胀、医疗技术进步等赔付风险,现在就可以根据风险动态调整费率节省成本;

对消费者而言,健康险保障范围扩大,长期健康保障更为灵活,风险较小的投保人可节省保费,也不必担心保险公司随意停售保险产品,导致其未来无法获得非常必要的医疗保障;

对于市场而言,打破了医疗保险产品发展的期限、费用制约,弥补医疗险产品的空白,有效解决了短期险产品扎堆、同质化等问题,推动了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发展,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

另一大值得注意的亮点是健康险的主体扩容,新增医疗意外险。《办法》规定,医疗意外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这一修订的意义在于,一是对于被保人而言,该险覆盖原有意外险(因意外导致身故、身残后产生赔付)及意外医疗险(因意外导致的费用报销型保险)中间的空白领域,提供全方位保险;二是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细分产品领域加快产品开发规划,在产品设计、营销和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与其他健康产品服务产生协同作用;三是对于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从医疗意外险定义来看,非院方责任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及损害可由其保障,实现了医疗风险的“全覆盖”,避免医患纠纷。

当然,不可忽略的是,《办法》首次专章明确健康管理,具体到其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办法》还指出,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更是明确“进一步放开健康管理的比例限制,将健康管理费用在定价中的占比由支出类10%和咨询类2%统一提升至20%”,这将有利保险公司加重健康保险产品中健康服务的作用,例如提供更优质的就医、咨询等医疗辅助服务,提升管理健康服务能力。

《办法》中关于“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的规定也颇受关注。由于健康险业务有其特殊性,对专业度的要求也更高,但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其一直与寿险产品混为一谈。《办法》明确指出,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及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等七项条件。这一修订,无疑可以提高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但对于很多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或进一步加大业务成本。

此外,《办法》也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删除了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浮动的相关表述等,有精算师担心,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销售一些产品时可能就会有不同的价格,一旦价格不能浮动,可能会大大增加工作量;本次修订内容更多是修补,新增部分主要着重消费者权益、健康管理,尚未解决中小险企期待已久的健康险销售的机构问题。当然,银保监会发布《办法》时也指出,将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其落地之效,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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