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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家中摔倒离世,15万意外险竟遭拒赔?

市场资讯 06.30 17:41

来源:案件聚焦

上海一老人居家意外摔倒身故后,家属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双方诉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精准界定意外赔付标准,明确居家滑倒属于意外险理赔范畴,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厘清理赔误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彰显金融司法为民底色。6月26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案件聚焦》《上海早晨》《新闻坊》等栏目分别报道了这起案件,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清明时节,本是返乡祭祖、阖家团圆的日子,对于在上海务工的何先生一家来说,却成了永远的痛。去年清明节,何先生年过八旬的父亲回安徽老家扫墓,却在家中遭遇了一场猝不及防的意外。

何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父亲在卫生间洗手时,由于地面湿滑,老人不慎重重摔倒在地。虽然家人发现及时并呼叫了救护车,但老人最终仍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

悲痛之余,何先生想起自己曾为父亲投保了一份“中老年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元。在他看来,父亲是在家中意外滑倒致死,完全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条件。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换来的却是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何先生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当地村医签发,死因写的是摔死,不具有权威性,无法证明老人是意外死亡。

何先生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老人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死者经县中医院120出诊现场抢救,但死亡证明的签发人确是当地的一个村医,而且载明的死因是摔死,这并非医学术语,而且没有任何医学检查诊断或者尸检报告作为支撑。

对此,何先生表示,由村医出具死亡证明是当地习俗,而且村医也是结合了120院前急救的病历才做出的判断,他认为父亲意外摔倒身故,符合保险合同赔付条件。

那么,意外伤害到底该如何界定?

上海金融法院余甬帆法官指出,认定意外伤害要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老人死亡情形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余甬帆表示,老人滑倒属于突发事故,绝非自杀或故意行为,符合“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尽管老人有高血压这一基础病,但高血压作为常见慢性病,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死亡,不能因此将摔倒归咎于疾病。

法官特别强调,外来因素并非仅限“外力撞击”,只要伤亡并非自身疾病、遗传等内在身体因素导致,都属于外来因素,比如自行意外摔倒、不慎磕碰受伤,都属于标准的意外险赔付范畴。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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