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渭南分公司被罚14万元: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金融一线
5月21日金融一线消息,据渭南金融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因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罚款14万元。同时,李晓艳〔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个险企划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因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以下为罚单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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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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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韩城支公司 |
渭金罚决字〔2026〕5号 |
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罚款22万元 |
渭南金融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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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朱丽霞(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韩城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
渭金罚决字〔2026〕6号 |
警告并罚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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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
渭金罚决字〔2026〕7号 |
理赔档案资料不能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
罚款11万元 |
渭南金融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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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白冬芳(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经理) |
渭金罚决字〔2026〕8号 |
警告并罚款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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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文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理赔岗) |
渭金罚决字〔2026〕9号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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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
渭金罚决字〔2026〕10号 |
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罚款14万元 |
渭南金融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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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晓艳〔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个险企划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
渭金罚决字〔2026〕11号 |
警告并罚款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