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山西分公司被罚31万元:利用开展团体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金融一线
4月30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利用开展团体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被罚款31万元。同时,乔旭(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一大区负责人)因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开展团体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1万元;姜睿(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客户运营部总经理)因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4万元;甄婕(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行政人事部总经理)因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开展团体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4万元。
以下为罚单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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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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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晋金管罚决字〔2026〕22号 |
利用开展团体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罚款31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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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乔旭(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一大区负责人) |
晋金管罚决字〔2026〕23号 |
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开展团体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1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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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姜睿(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客户运营部总经理) |
晋金管罚决字〔2026〕24号 |
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4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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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甄婕(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
晋金管罚决字〔2026〕25号 |
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用开展团体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4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