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被罚15万元: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金融一线
3月17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同时,李静(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临时负责人)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4万元;柏丽(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2万元;刘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警告,罚款2万元。
以下为罚单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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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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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
长金管罚决字〔2025〕6号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
202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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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静(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临时负责人) |
长金管罚决字〔202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4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
202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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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柏丽(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 |
长金管罚决字〔202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2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
202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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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 |
长金管罚决字〔2025〕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2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
2025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