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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阳光人寿松原中支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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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松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被监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原文如下:

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民信房地产汇金广场第53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贺举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松原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11月30日,阳光人寿吉林省分公司向松原银保监分局报告刘宇担任阳光人寿松原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2022年2月25日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向松原银保监分局口头汇报更换阳光人寿松原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为王静一,经分局工作人员多次提示,仍未报送相关材料。截至2022年6月8日,刘宇仍担任临时负责人,其临时负责时间已超过6个月。

上述事实,有阳光人寿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刘宇身份证明、任职情况报告、任职文件复印件、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口头汇报相关情况照片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我分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松原中心支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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