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编制虚假资料等 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被罚41万元
金融一线
9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被监管罚款41万元。
另外,相关责任人吴隽、何倩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郭恒李、宋海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原文如下: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
当事人: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2603-2604、2701-2704和2709
主要负责人:赵海波
当事人:吴隽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319820505XXXX
住 址:武汉市江汉区
职 务:时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个险渠道发展部人员管理岗
当事人:郭恒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1519811111XXXX
住 址:武汉市江夏区
职 务:时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个险武汉本部督导
当事人:宋海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1619860421XXXX
住 址:武汉市洪山区
职 务:时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银保业务发展部经理
当事人:何倩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519790104XXXX
住 址:武汉市汉阳区
职 务:时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电话销售中心主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
1、2019年,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在报销会议费时,通过多列支费用的方式套取资金55.32万元,用于内部培训会议、外勤人员“团康费用”、渠道业务推动、疫情防控等其他开支。
2、2019年,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出于团队考核和避税目的,将部分业务虚挂在4名长期未到岗人员名下,并支付工资合计51.26万元。
时任分公司个险武汉本部督导郭恒李对多列支会议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个险渠道发展部人员管理岗吴隽对多列支会议费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时任银保业务发展部经理宋海对虚挂业务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收支明细、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内部请示、工资发放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湖北电销中心销售的14份保单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问题。一是未说明或准确说明犹豫期、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涉及保单12份。二是未向投保人告知保单贷款对原保险合同的影响及贷款利息等重要内容,涉及保单2份。
时任湖北电话销售中心主管何倩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问题清单、销售电话录音、品质管理办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隽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郭恒李、宋海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倩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隽、何倩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郭恒李、宋海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