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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险收监管函: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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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保险讯 7月23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产品存在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

经查,鼎和财险部分产品存在九大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险种归属不当;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四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五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六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七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八是保险责任不清晰、不明确;九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

银保监会决定对鼎和财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鼎和财险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鼎和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号

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13-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锦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险种归属不当;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四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五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六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七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八是保险责任不清晰、不明确;九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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