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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险收监管函:存在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等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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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保险讯 7月23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产品存在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

经查,中煤财险部分产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二是退保规定不明确;三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四是精算报告包含要素不完备、不合理。

银保监会决定对中煤财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中煤财险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中煤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号

当事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山西示范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A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二是退保规定不明确;三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四是精算报告包含要素不完备、不合理。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九条、第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你公司提出的关于问题产品为历史产品等陈述申辩理由,我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依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不足以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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