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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财险收监管函:保险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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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保险讯 7月23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产品存在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

经查,前海联合财险部分产品存在九大问题: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违规退还保费;二是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三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四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五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六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七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八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九是短期费率表设定不合理。

银保监会决定对前海联合财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号

当事人: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601、1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炜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违规退还保费;二是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三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四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五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六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七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八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九是短期费率表设定不合理。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十条及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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