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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延边支公司被罚:涉虚列工资绩效等3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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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4月12日消息,近日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因存在3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6万元。

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1、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未按相关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

同时,责任人马佳涛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责任人陈玉梅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具体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当事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126号信息产业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震

经查,2017年,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未按相关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延边中支银保客户经理清单、2015-2018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发放明细、延吉市客户经理2018年工资卡银行流水、公司提供2018年客户经理工资发放情况说明、2018年内勤归集资金银行卡流水、天安人寿延边中支未向部分从业人员发放展业证情况说明、相关销售人员信息登记表、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相关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当事人:马佳涛

身份证号:22240119830521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经查,2017年,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

马佳涛作为时任该公司银保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延边中支银保客户经理清单、2015-2018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发放明细、延吉市客户经理2018年工资卡银行流水、公司提供2018年客户经理工资发放情况说明、2018年内勤归集资金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佳涛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当事人:陈玉梅

身份证号:22240319680922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敦化市学府街

经查,2017年,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

陈玉梅作为时任该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延边中支银保客户经理清单、2015-2018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发放明细、延吉市客户经理2018年工资卡银行流水、公司提供2018年客户经理工资发放情况说明、2018年内勤归集资金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玉梅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责任编辑:杨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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