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被罚29万:编制、提供虚假报告资料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29日,四川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阳光人寿川分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吴芳哲时任阳光人寿川分经代部经理、沙立军时任阳光人寿川分新业务渠道总监、张立军时任阳光人寿川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四川银保监局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阳光人寿川分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对吴芳哲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对沙立军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对张立军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111号阳光保险大厦10楼
当事人二:吴芳哲
台湾居民通行证号:0228****
当事人三:沙立军
身份证号:36232119820312****
当事人四:张立军
身份证号:510102196809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川分”)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人寿川分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吴芳哲时任阳光人寿川分经代部经理、沙立军时任阳光人寿川分新业务渠道总监、张立军时任阳光人寿川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审批清单、公司制度、任职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阳光人寿川分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吴芳哲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三、对沙立军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四、对张立军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