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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财险遂宁中支被罚6万:未经批准变更机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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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29日消息,四川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锦泰财险遂宁中支存在未经批准变更机构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王勇时任锦泰财险遂宁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锦泰财险遂宁中支罚款肆万元(¥40,000.00);对王勇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一: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972、974、976、978号,996号2层1号 

当事人二:王勇

身份证号:510921197101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锦泰财险遂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锦泰财险遂宁中支存在未经批准变更机构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王勇时任锦泰财险遂宁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业务资料、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公司整改报告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锦泰财险遂宁中支罚款肆万元(¥40,000.00);

二、对王勇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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