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保险

美华保险销售川分被罚32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新浪财经

关注

新浪财经讯 1月29日消息,四川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美华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2017年,美华川分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潘显党时任美华川分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美华川分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00);对潘显党警告并罚款柒万元(¥70,000.00)。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一:美华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8号9层10号

当事人二:潘显党

身份证号:330326199106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美华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川分”)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美华川分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潘显党时任美华川分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情况说明执业登记销售从业人员清单、执业登记情况查询截屏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美华川分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00);

二、对潘显党警告并罚款柒万元(¥7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23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