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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华祥公估被罚1万:委托未登记个人从事公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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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1月9日,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披露对潍坊华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规定。潍坊华祥公估公司存在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潍坊华祥公估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筹〔2018〕55号)

鲁银保监筹〔2018〕55号

当事人:潍坊华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华祥公估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南侧一甲660号

主要负责人:王春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潍坊华祥公估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潍坊华祥公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潍坊华祥公估公司委托未通过该公司办理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未办理执业登记人员清单、有关业务台账、有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潍坊华祥公估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银保监局筹备组

(山东保监局代章)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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