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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湖州中心支公司违规 被保监局罚款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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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月24日消息,保监局今日公布浙保监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及刘长顺、朱敏存在违法行为。新华人寿湖州中支被保监局罚款人民币8万元。相关责任人刘长顺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朱敏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湖州市劳动路567号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1108-1112室、1115-1123室

负责人:刘长顺

当事人:刘长顺

身份证号:15212219780130XXXX

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朱敏

身份证号:32011319830215XXXX

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德清营销服务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及刘长顺、朱敏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及刘长顺、朱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5月,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新市营销团队的二组组长屠某某向新市电信支局租赁了电信大楼的4楼办公场所。2017年6月至8月2日,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新市营销团队的六个小组在上述场所开展早会、考勤、业务培训和展业经验交流等。场所的租赁费由屠某某支付,其他组长分摊。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派内勤员工曹某负责管理新市营销团队的考勤和培训。2017年7月,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朱敏向新华人寿湖州中支汇报了上述情况。

刘长顺,时任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管营销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敏,时任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经理,知晓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刘长顺和朱敏等人的调查笔录、任职文件和劳动合同;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出具的新市业务员出勤及会培扫码统计表、培训课件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七十四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州中支罚款人民币8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长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朱敏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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