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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加码!又一地升级“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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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监管部门升级“双录”

你曾在投保过程中参与“双录”吗?“双录”,简言之,即对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和录像,以保护销售双方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围绕频发的保险纠纷,行业正在加速从销售环节合规化发力,在监管引导下,推动保险公司执行落地“双录”。在2017年监管发布相关办法的基础上,2021年7月,监管发布征求意见稿,拟扩大“双录”执行范围。随后,多地银保监局、保险机构率先发力,为未来“双录”的范围扩大做准备。

近日,青岛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产品纳入“双录”范围。“双录”指录音、录像。旨在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相关责任能框定。

青岛银保监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今年7月1日起,在青岛辖内实施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产品“双录”制度。

从适用主体及实施范围来看,《通知》明确,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和销售行为重要内容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

根据《通知》,录制内容包括投保人确认销售人员没有给予或承诺给予合同以外利益等;录制要求则包括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等。

各地“双录”政策规定不一

其实,“双录”的执行中,也存在一定阻碍。有声音表示,存在如消费者“怕麻烦”,认为隐私难以被保护因而拒绝“双录”,甚至降低投保意愿的情况,同时,对于保险机构及代理人,也存在增加成本,加大销售难度以及“双录”无法“达标”的现象。

不过,业内仍秉持积极态度。“尽管确实存在一定阻碍,但这是‘双录’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环境净化结果,这种短期阵痛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某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述道。

2017年11月出台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引领保险业迈入了“双录”时代,逐渐全国逐渐铺开,并已然成为一种行业标配。

保险公司上下对此都高度重视,因为“双录”作为一种与保险代理人、保险销售密切相关的程序,它的出现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业绩表现。

各地银保监局也对其高度重视,从各自情况出发,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拟定了新的、只适用于本地的属地政策。

我们发现,各属地“双录”政策多多少少都在全国版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延伸,或者说加码,要求更为严格,只是加码力度不一而足。

这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各地“双录”政策规定不一,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不为了适应各地规则而采取差异化应对举措。

除此之外,销售人员专业水平参差、各家主体“双录”设备、“双录”技术水平不同, 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双录”的难度。

2021年7月,新一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关于“双录”的新的政策方向已经得到明确。

综上所述,目前各保险机构对于“双录”的执行步调不一,多数机构主要根据银保监会与地方银保监局规定进行“双录”工作,也有部分机构“提速”,如要求从业两年内新人必须培训并执行“双录”动作等,从业内回馈来看,双录范围正在呈现扩大趋势。

多地监管部门升级“双录”

直击销售误导痛点,围绕保险销售流程的“双录”动作,正在经历加速与调整阶段。

对此,不止青岛,当前多地监管部门不断升级“双录”。如从去年底玉溪市保险业全面实行人身保险销售“双录”管理,取消了60岁以上的年龄限制,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在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产品时,都要进行“双录”。今年初,东莞成为广东省内首个要求人身保险机构对多个渠道的保险产品销售行为进行“双录”的地级市。

“将全部一年期以上的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纳入‘双录’,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双方就销售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是否存在销售误导的争议,保护双方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的权益。”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分析表示。

各地实行全面双录的同时,不少保险公司正多措并举实现双向奔赴,提升“双录”体验。比如前海人寿搭建并完善“双录”质检全流程质检平台,通过质检、复核及抽检等功能加强业务管控;也有保险公司对尚未全面“双录”的地区打通了“最后一公里”。今年3月,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对尚未全面“双录”的地区开展“双录”,要求销售一年期以上长期险种时必须对投保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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