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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南通被罚15万:未按规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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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消息,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平安产险南通中支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被罚15万元。

高继荣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被处罚人姓名:高继荣

住 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舟山村

身 份证号码:3205241978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我分局查明,平安产险南通中支与施某等56名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合计收入保费5.44万元,上述业务中向投保人出具的《平安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分别有3个版本,但均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保监会备案的《平安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存在实质性差异。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未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且欠款达到约定期限的承担保险责任。而平安产险南通中支保单上注明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因非被保险人原因导致办理以被保险人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不成功且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结清贷款,保险人就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保险期限内的合法利息承担责任。因此,平安产险南通中支实际承保保险责任范围小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原保监会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

2013年7月1日,高继荣从原江苏保监局获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批复。2018年1月16日,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发文聘任高继荣为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上述56笔违规业务中有52笔发生在高继荣任职期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高继荣应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涉案保险条款、备案保险条款、保费明细清单、谈话笔录、任职资格批复、人事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高继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3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号金瑞大酒店1-4楼

主 要 负 责 人:高继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产险南通中支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的问题。

2018年,平安产险南通中支与施某等56名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合计收入保费5.44万元,上述业务中向投保人出具的《平安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分别有3个版本,但均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保监会备案的《平安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存在实质性差异。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未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且欠款达到约定期限的承担保险责任。而平安产险南通中支保单上注明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因非被保险人原因导致办理以被保险人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不成功且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结清贷款,保险人就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保险期限内的合法利息承担责任。因此,平安产险南通中支实际承保保险责任范围小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原保监会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涉案保险条款、备案保险条款、保费明细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平安产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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