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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信托鲜见财政兜底 应收账款类融资项目占比增至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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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信托鲜见财政兜底 应收账款类融资项目占比增至64%

本报记者 张奇 实 习 生 农淑祯 北京报道

自《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43号文”)下发以来,财政部、银监会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近期下发的6号文中指出,“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规定绝非仅仅停留在文件,近期多起违规融资被通报、处罚。

此前信托及租赁政府项目中财政担保等问题比较普遍。严令下,原来较为普遍的兜底函开始变得鲜见。“现在地方政府基本不提供担保函。”北京地区一家租赁公司人士称。

21世纪经济报道据wind不完全统计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的45款政信产品中,提供财政支持的仅3例,占比不到7%。需要说明,这3例均为应收账款类信托。

目前来看,应收账款类信托作为一种早已存在的融资方式愈发流行,部分人士认为,这类项目可能涉及政府变相担保。同时亦有业内人士关注相关风险,尤其是涉及偿债主体、多重抵押等问题。

同时融资平台类项目规模也呈现萎缩态势。“这几年我们融资平台类业务一直在收缩,因为当地要求平均融资成本不超过6%,可是我们集合的成本就是6%,没有盈利空间。”华北地区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称。

鲜见担保函

去年10月份,贵州多个市、县财政局收回承诺函或承诺函文件,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彼时兜底承诺函不可谓不普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据wind数据不完全梳理,2016年初至10月,投向贵州地区的政信信托项目共计69款,除未有披露增信情况的20款外,32款项目均涉及地方财政担保文件,大多为地方政府出具的财政担保函、承诺函等。

时至今日担保函较为鲜见。多位受访的信托、租赁人士均表示,现在地方政府明面上一般不出具承诺函,倒逼项目市场化。

wind不完全统计显示,2017年1季度45款政信信托产品中,提供财政支持的仅3例。需要说明这3例均为应收账款类信托,即融资平台公司将其对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信托公司。

如年初成立的“民乐21号四川资中县兴资投资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中,委托人将其对资中县政府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信托公司,其增信措施包括,资中县政府授权财政局出具债务确认函,同时出具资金承诺函,承诺安排财政资金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广西百色平果县鑫铝资产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武汉经开黄冈产业园信托”与上述产品颇为类似。

在担保函难出具以及地方债发行规模扩大及严查地方政府违规融资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融资平台类业务收缩迹象明显。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信托资产投向基础产业占比呈持续下降趋势,2015年1季度末占比为20.75%,年末为17.89%,而到2016年末占比跌落至15.64%。

另一组数据则直指政信项目绝对规模出现下滑,截至2016年底,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1.34万亿,占比6.63%;而年初政信合作类产品规模为1.44万亿,占比8.71%。

“近期上会的项目中,基本没有政信项目。因为现在地方政府不愿意给兜底函,另外地方平台融资成本下降厉害,有些有条件做的项目,成本又难以满足。”一位西部地区信托副总称。

除了新增项目少外,存续项目被提前结束也是业务收缩的一大原因。前述西部地区信托公司副总进一步指出:“一些地方政府要求我们的融资平台项目降利率,或者提前还款,因为产品有预期收益率难以下调,只好提前还款。”

租赁公司面临的情况与信托公司颇为类似。“目前来看,平台类业务肯定是收缩。”华东地区一位租赁公司副总称,“据我了解,目前金融机构对平台放款比平常要求高了。比如原来可能要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10个亿,现在可能提高到20个亿才放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金融机构一方面仍在寻求政府信用项目,另一方面开始更多考虑项目流动性等因素。

上海地区一租赁公司客户经理称,风控方面大同小异,归根结底还是期望和政府关系更大。如平台选择上,以前只要政府出文件就行,现在尽量选政府的核心平台、专业化平台。

“如果没有收入来源,可能就不太符合我们的准入标准。我们还是做一些有现金流支持的项目,如水务、燃气等收入能覆盖本金和利息的项目,确保将来的回款。”一大型金租轨道交通业务部负责人称。

应收账款类融资凸显

担保函鲜见的背景下,应收账款类信托显得尤其突出。

在2017年第一季度的45款政信产品中,有29款为应收账款类信托,占比达64%。

比较典型的应收账款类融资项目如,3月7日成立的“恒泰6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响水港建因承建石港路建设项目、迎宾路改扩建项目形成的对响水县人民政府3亿元应收账款。

这类项目涉及对政府的债权,所以部分项目中提及“若政府部门无法按约定履行义务时,融资平台存在补足义务”。如3月3日成立的“弘泰12号江苏裕华财产权信托”中,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债务时,由江苏裕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差额补足。

“应收账款类信托也有风险,因为涉及到融资人和担保方,实际上债务人是融资方,同时应收款对应的债务人是政府,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就会说谁是第一的追偿主体,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前述华北地区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称。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存称,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在债务到期之后,若融资平台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信托公司可以越过融资平台,找其债务人如财政局、国资委行使权利。

不过他同时指出,政府每年给城投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拨一部分款,融资平台若把这部分资金做成应收账款,这个会计科目从法律上来讲是有问题的。

另外应收账款类产品是否涉及到多次融资也颇受关注。为了防止这一问题,部分信托公司选择将应收账款进行登记。如“恒泰6号信托”中就受让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做转让登记。

“虽然登记后有了确权,但是没办法控制到时候政府将资金直接还给企业;另外登记范围是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难以对抗在此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前述华北地区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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