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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信披规定 三柏硕(001300.SZ)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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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硕(001300.SZ)发布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华、方瑞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额度不超行6.1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前述授权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总计4.63亿元。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2月29日才召开股东会补充审议前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议案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蓝华、方瑞征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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