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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达科技控股(01322)向港交所申请复核取消上市地位的决定 继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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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达科技控股(01322)公布,共同临时清盘人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一名潜在投资者就有关该公司重组的意向条款文件,并于2020年1月24日作出进一步修订。

自收到上述条款文件后,该公司一直与潜在投资者根据上述条款文件就该公司重组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磋商。就此,共同临时清盘人于2020年1月31日向联交所递交了延迟呈交复牌建议的申请。

共同临时清盘人于2020年2月7日收到联交所的函件,如其中所述,该公司延迟呈交复牌建议的申请未能获得联交所批准。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亦已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而该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就复核该决定向联交所作出了申请。

同时,3名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一步延长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至2020年5月31日或直至进一步命令。

而3名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及2020年1月22日提交额外的誓章至新加坡高等法院,就申请延缓偿付令延长提供最新事实的更新。该延缓偿付令延长申请已于2020年2月3日被审理,新加坡高等法院下令:

授予3名申请人的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被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第S211B条延缓偿付令适用于新加坡任何人或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如任何情况使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 ╱ 或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变为属于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则3名申请人(如属适用)均可各随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

另外,3名申请人及任何债权人有权随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进一步或其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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