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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拟订持续上市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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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港股讯,据香港文汇报报道,2018年6月29日,港交所发布了关于《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咨询。通过本次咨询,港交所拟定改革现有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标准。该项修改旨在促进香港上市公司保持一定水准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盈利能力,从而维持资本市场的整体素质以及正常运行。

港交所目前对于香港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上市标准和要求。比如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应当突出,在上市之后,港交所也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保持足够的业务运作来维持其上市地位。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发行人须向港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其证券才得以持续上市。”与此同时,港交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上市决策,从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第13.24条的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

为上市地位维持业务或违规

近几年,港交所发现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主要业务进行出售套现,上市公司内剩余的业务仅够符合基本的持续上市要求,业务运作也仅保留很低的水平。这些投机炒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香港资本市场的秩序, 也严重影响了香港上市公司的素质。港交所的指引信GL96-18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已经终止或者出售原有业务或者开展新业务,且该行为令人质疑该上市公司经营该等业务仅为维持上市地位,则港交所可能认为该上市公司不具备持续上市地位。

具“三特征”或停牌

港交所于2017年出台了(1)上市决策LD105-2017,(2)上市决策LD115-2017,以及(3)上市决策LD116-2017。按照上述上市决策的规定,上市公司不能满足持续上市准则的公司有以下特征:(1)该上市公司的业务运营或收入水平极低,导致公司录得净亏损;(2)该公司现有业务的运营倒退并非短暂性,且连年亏损;及(3)资产产生的收入及盈利不足以支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上市地位。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三种情况,该上市公司将被认为没有实质性的业务,不能遵守第13.24条的规定,港交所将按《上市规则》第6.01(3)条将其证券停牌,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港交所在2017年10月发布的上市决策LD112-2017的规定,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将被认为是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实质业务:(1)该公司的业务记录不能支持未来表现;(2)该公司的业务过于依赖关联人士或者特定员工带来的业务;及(3)该公司录巨额费用或收入的厘定基准及有关交易的本质容易令人质疑。如果发生上述问题,该上市公司将可能被港交所认为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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