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股东不能就清洗豁免投票 律师:违反广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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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港股讯 据香港明报报道,电视广播(TVB)(0511)就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要求TVB股东不能就清洗豁免投票,作授出清洗豁免的条件,寻求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院聆讯。代表TVB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指,委员会只许股东就回购动议投票,而不同时就授出清洗豁免投票的做法,无视TVB受到《广播条例》规范及惯例,做法属史无前例。不过代表证监会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反驳称,股东没有特权必然享有授出清洗豁免的权力,真正决策权归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明报记者 陈伟燊
高院法官黄国瑛昨日聆听双方陈辞。当中代表TVB一方的麦高义明言,证监会要求按同股同权的做法处事,无视TVB受《广播条例》对外资股东投票权实施扣减安排,并限制在49%的规范,及《广播条例》为其遵守的首要法律之事实。他们提出推翻委员会的决定,并且寻求《广播条例》附表1第19条‘对受限制表决控权人的表决控制权的百分率的限制’适用于今次的裁决。他更批评,证监会的做法,有违法律保障香港居民投票权原意。他恐今次先例一开,将来再有同类个案重蹈覆辙。
同时允许就回购投票 属法律错误
麦高义续称,按照市场一般惯例,即在召开股东大会去寻求批准回购方案同时,亦就授出清洗豁免进行表决。不过,委员会是次只许股东去处理回购方案动议,不单在法律上存在错误,做法亦属史无前例,跟惯例不同,亦有违公众期望。委员会只容许股东会就一项动议(即回购股份)投票,予人已有预设立场的印象,与常规做法有异。委员会变相回避法律行事。
证监会律师:非必然享有特权
法官黄国瑛则称,当前所见,是有关公司出现同一款股票,出现两类不同股东。同时他问到,证监会执行人员是否应该等待股东大会过半表决有结果,才授出清洗豁免时,余若海则反驳,从来授出清洗豁免与否,均无关股东批准与否,主要是由收购及合并委员会,考虑到方案是否对股东公平与否等条件,再作出决定。他又指,这决定权非从《广播条例》授予,而是按《收购、合并及回购守则》行事,遵守《广播条例》根本与委员会授出清洗豁免无关。股东就算批准授出清洗豁免,并无权力要求证监会执行人员顺应行事。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亦有权对《收购、合并及回购守则》作出解释。有关案件明天续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