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盛控股发公告否认所有沽空指控 5月4日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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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港股讯 5月2日晚间,丰盛控股发布澄清公告,对沽空机构格劳克斯的报告进行回应。丰盛控股否认格劳克斯报告针对公司的所有指控,并称格劳克斯于本公司股份拥有卖空权益,而因此可借股价下跌获取暴利。公司同时宣布,将于5月4日复牌。
丰盛控股称,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阅读该报告时, 务请非常审慎行事,及其指控应根据GRGC(指格劳克斯)为获取暴利之情况而阅览。
除上文所述者外,本公司并无有关GRGC身份之进一步资料。于刊发该报告前后,并无GRGC联 络本公司管理层之记录。
该报告包括误导性、具偏见、有选择性、不准确及不完整之声明及毫无根据之指控以及不负责任的揣测。没有事实根据之声明亦显示GRGC并不了解上市规则项下之披露 规定及基准以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项下之关联方交易识别。
本公司相信,GRGC之最终目的为拉低股份价格、诋毁本公司之声誉及因此牟取暴利。本公司正谘询法律顾问及将考虑对GRGC採取法律行动。
维持与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的持续对话是本公司一贯的股东交流政策。鉴于前述该报告的缺陷, 本公司愿意邀请GRGC以及其调研总监Soren Aandahl先生来本公司南京总部参观,以更好地瞭 解公司战略、业务佈局及经营状况。
丰盛控股澄清公告全文如下:
澄清
本公司对GRGC指控之回应载列如下:
1.指控:交易日内之交易分佈显示股票操纵 本公司之回应
针对本公司之该指控乃毫无根据的指责并试图严重误导投资者。本公司强烈驳斥以任何 方式操纵其股价。
本公司及董事已确认,其并未採取任何行动及并无参与任何直接或间接操控股份价格之 事 件。
投资大众之交易策略乃以市场为导向且不受本公司所控制。此外,该报告提述之交易期间 指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该期间”)。然而,股份价格 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下旬已开始下跌,在本公司开始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按隐含发 行价每股2.99港元( 较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收市价每股4.27港元折让约29.98% ) 发行大量新股份(其中2,782,627,679股新股份已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发行,相当于 当时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6.68%)以符合其就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股份 代号:658)(“中国传动”)股份提呈之股份交换要约之接纳后,本公司股份收市价由二零 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每股4.13港元降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每股3.66港元。本公司 认为,GRGC选定此日期为开始日期,而不提及如本公司于该期间内发行大量新股份等重 要事实,是为造成投资于股份会录得亏损之假象。
本公司认为,于故意挑选之该期间就股份简单地使用比较不同交易策略乃完全不适当。此 外,该报告错误地将就股份与若干其他选择性的香港房地产╱物业行业上市公司之股份 採用不同交易策略之假设收益及亏损进行比较。本公司已稳健地多元化发展其业务,涉及 新能源、旅游、健康、物业及投资。例如,在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成功收购中国传动 后,Bloomberg Terminal将本公司分类为再生能源设备行业公司。该报告内之有关比较明显 属不公平且具有偏见,乃其有意误导投资大众之策略。
2. 指控:操纵卓尔股票,人为地推高丰盛之呈报收入 本公司之回应
本公司谨此再次强调,此乃针对本公司之完全毫无根据指控。本公司强烈驳斥以任何方式 操 控 任 何 公 司( 包 括 卓 尔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 : 2 0 9 8 ,“ 卓 尔 ”))之 股 价 。
本公司及董事已确认,其并未採取任何行动及并无参与任何直接或间接操控卓尔股份价 格之事件。
此外,本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淮则编製其综合财务报表。自二零一五年初以来,本公司 积极拓展其投资业务,而投资业务事实上为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之一(如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分别为“二零一五年年报”及“二零 一六年年报”)所披露)。本公司持有多样化投资组合,投资上市公司股本、非上市金融产 品或私人公司股本。股本投资之交易表现为市场驱动乃常见情况。卓尔股份之公允值变动 之淨影响佔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纯利约90.21%,而非该报告所 载述之108%。投资于卓尔之表现亦于二零一六年年报内披露,包括有关于上述年度重估 产生之未变现持股收益之资料。本集团相信,卓尔之增长势头维持强劲,本集团于卓尔之 投资将继续为本集团带来回报。
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已抵押于卓尔之部份投资(即380,000,000股卓尔 股份,根据卓尔股份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收市价计算,相当于价值约人民币 2,052,000,000元)作为约人民币302,000,000元之短期贷款之抵押品。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本集团之资产淨值以及现金及现金等值物分别约为人民币26,179,000,000元及人民币 3,864,000,000元。以上述卓尔股份作为抵押品之有关短期贷款金额与本集团于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资产淨值以及现金及现金等值物比较并不重大。本集团认为,该报告所 述之“为暴跌作淮备”状况乃纯属夸大,旨在製造恐慌及实为GRGC本身牟取暴利。
卓尔已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刊发澄清公佈,卓尔亦于该公佈内驳斥操纵卓尔股价, 并回应该报告完全忽视其过去三年之战略及业务转型。
3. 指控股份及本公司之估值过高 本公司之回应
GRGC将于该报告内引述之“本公司来自其持续经营业务之经调整二零一六年EBIT( 扣除 利息及税项前盈利)”与本公司近期市值进行比较并于该报告内得出431倍数,意味著股份 及本公司之估值过高,乃极具偏见及不适当,因其并无提及(a)市盈率,(b)本公司收购中国 传动及(c)本公司于过去几年以多元化业务取得之可观增长。
(a) 市盈率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年报所披露,本公司之母公司拥有人应佔年内综合溢利为约人民币3,105,000,000元(相当于约3,451,000,000港元),每股摊薄盈利为人民币19.15分 (相等于约21.28港仙)。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紧接刊发该报告前之交 易日)之市值为56,425,000,000港元(根据收市价每股2.86港元计算)。当时之市盈率约为13倍。
(b) 本公司收购中国传动
此外,该报告内之431倍数忽视一个非常重要之基本事实-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成功收购中国传动。中国传动持续达致稳定及显著之溢利水平,且此乃本公司就中 国传动作出股份交换要约之理由之一。诚如中国传动于其年报所披露,其截至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除税前溢利水平为人民币1,347,000,000元及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为人民币1,367,000,000元。在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成功收购中国传动后,中国传动之财务资料已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併入本公司 之综合财务报表。然而,当该报告载列431倍数时,其故意遗漏提及中国传动之高溢利 水平及中国传动之财务资料併入本公司之财务报表。
仅作说明用途,倘该报告所载述本公司之二零一六年EBIT及中国传动之二零一六年 除税前溢利(摘录自中国传动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合併计 算,本集团之“经营溢利”总额将为人民币1,499,000,000元(相等于约1,666,000,000港 元),意味著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紧接该报告发佈前之交易日)之市 值约56,425,000,000港元为上述“经营溢利”总额之33倍。
(c) 本公司于过去数年以多元化业务取得之可观增长
董事会亦认为,该报告就本公司之估值及前景给出短视之结论。快速增长之公司享有 高市盈率乃公认市场原则。任何上市公司之市价通常反映各种各样之因素,而该公司 之潜在增长为最重要因素之一。事实是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完成反向收购后 已藉多元化业务取得快速及可观增长。以下仅为显示有关增长之数个实例:
• 诚如上文所述,本公司已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以股份交换要约方式成功收购中 国传动。董事会预期,中国传动将继续为本公司之综合溢利作出重大贡献。
• 近年来,本公司已成功多元化发展各项业务并扩大其于高增长及前景亮丽之板 块之投资及营运。相关收购及投资已于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以来之年报及中期 报告内披露。
董事会深信,该报告内之误导性指控及对本公司价值之不利评述完全忽视本公司近 年来于策略性发展及扩展本公司业务以应对不断变化之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 政策发展方面所作之努力。本公司持续积累经验及实力以逐步发展业务板块。本公司 先前所披露之主要成功收购及投资亦反映本公司就发展其经营业务之承诺及努力。 该报告内对本公司作出之有偏见评述揭示,GRGC未能了解本集团之业务模式及发展 方向,损害本公司管理层所作持续努力之积极成果及忽视近年来中国之市场需求、政 策趋势及经济环境之变动。
4、指控:未披露之关联方出售及收购 本公司之回应
本公司否认该报告内所述之有关未披露关联方出售及收购之全部指控。本公司确认,该报 告内所指控交易之对方于进行相关交易时并非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本公司关连人士 或香港会计淮则第24号(经修订)“关联方披露”项下所界定之关联人士。有关交易各自之 条款(包括交易之相关代价)被视为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本公司 于考虑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披露规定(倘适用)作出之本公司相关公佈或通函(如 有)内所披露之多项因素及理由后订立有关交易。
有 关 与 季 昌 群 先 生( 本 公 司 之 最 终 控 股 股 东 、 联 席 首 席 执 行 官 及 执 行 董 事 )(“ 季 先 生 ”)及 其家属之“关联方关系”纯属捏造及虚构,并载有不淮确及不完整资料。有关GRGC所认为 之本公司以季先生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订立之关联方交易之指控纯属误导及没有事实根据 之揣测。
(1) 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向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盛建设”)出售丰盛绿建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丰 盛 绿 建 ”)(“ 绿 色 出 售 事 项 ”):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之公佈所披露,绿色出售事项仅包含本 集团之若干而非全部营运绿色建筑附属公司。与本集团保留之该等绿色建筑服务比 较,绿色出售事项下出售之绿色建筑服务( 包括绿色建筑服务及能源站管理服务)涉 及投资週期长、初始投资成本高以及低毛利率。
本公司谨此指明,丰盛绿建及其附属公司(“丰盛绿建集团”)佔二零一五年绿色建筑 服务分部营业额及利润分别为约57%及24%。本集团之全部绿色建筑服务分部于截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毛利率为约44%,而已出售之丰盛绿建集团之毛 利率仅为约18%。此外,已出售之丰盛绿建集团之收入及利润分别佔本集团于截至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总收入及总利润之约5%及15%,并非该报告内错 误引述之9%及63%,以夸大丰盛绿建集团之价值及绿色出售事项之影响。此外,绿色 出售事项之代价乃参考(其中包括)丰盛绿建之资产淨值以及丰盛绿建宣派之股息釐 定。该指控表示丰盛绿建为从事本公司绿色建筑服务分部之唯一重要及最高边际利 润之附属公司并以大幅折让出售并不淮确。
于与嘉盛建设(作为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季昌斌先生及季昌荣先生(均为季 先生之胞兄弟)合共持有嘉盛建设股权之少于30%,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嘉盛建 设之其他股东(包括持有嘉盛建设约42.5%股权之最大股东)当时为独立于本公司之 第三方而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嘉盛建设并非季先生之联繫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并无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与嘉盛建设订立之 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此外,嘉盛建设并非香 港会计淮则第24号(经修订)“关联方披露”项下所界定之关联人士。
有关该交易之进一步详情( 包括出售理由及釐定代价之基淮),请参阅本公司根据上 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就此出售作出之公佈。
(2) 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向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洲”)(作为买 方)出售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句容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称“句容 公 司 ”):
该报告指控,季先生为出售句容公司之最终受益人,原因为GRGC猜测南京东洲购买 句容公司之代价乃由南京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盛房地产”)及南京创苏投资 有 限 公 司(“ 创 苏 投 资 ”)( 均 为 G R G C 认 为 属 与 季 先 生 有 关 连 且“ 很 可 能 ”由 季 先 生 控 制之公司)提供资金。
本公司谨此澄清,(i)季先生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订立有关出售协议时仅持有嘉 盛房地产之约7.97%股权。季先生并非嘉盛房地产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嘉 盛房地产并非一间由季先生控制之公司;及(ii)创苏投资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并非季先 生之亲属(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丰盛私人 公司”,一间由季先生拥有50%以上权益之公司)租赁办公室乃按订约各方订立的正 常商业协议进行。聘用管理人取决于该人士之专业背景及工作经验,而管理人于一间 中国公司之角色并非负责营运该公司。此外,根据香港会计淮则第24号(经修订)“关 联方披露”,事实上于两间不同公司担任职位并不会令两间公司成为关联方。根据上 市规则第14A章,创苏投资于该交易时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并非一间与季先生有 关连或由季先生控制之公司。
有关该交易之进一步详情( 包括出售理由及釐定代价之基淮),请参阅本公司根据上 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就此出售作出之公佈。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该报告所提述之南京东洲与嘉盛房 地产或创苏投资之间之财务安排与是项交易无关且不相干。有关季先生及其家属为 最终受益人并为该交易提供资金之指控属臆造虚构。
(3) 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南京善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善宝”)出售江苏省 丰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丰 盛 ”):
该报告指控,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一间由季先生之胞兄实益拥有 50%以上股权之公司)为南京善宝提供出售江苏丰盛之资金。该声明乃完全错误。据 本公司所知,南京建工向南京善宝垫付之贷款人民币378,000,000元乃涉及南京善宝 与南京建工订立之另一项交易,与出售江苏丰盛完全无关。季先生及其家属为最终受 益人并为交易提供资金的指控乃属捏造及虚构。
此外,就该报告所指控由江苏丰盛持有的“于江苏之三项潜在有利可图之物业发展 项目之权利 ”,本公司谨此提请其股东垂注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之通 函,内容有关江苏丰盛之已开发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约98%已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出售并呈报为本集团于二零一四年之收益,而馀下2%部份预期将不会为本 集团贡献重大收益。就持续开发江苏丰盛之储备土地及馀下未开发之项目所需广泛 开发成本约为人民币1,539,000,000元及须进行融资。鑑于潜在资本承担及来自已开发物业项目之收益日益减少,本公司决定出售江苏丰盛。
有关该交易之进一步详情( 包括出售理由及釐定代价之基淮),请参阅本公司根据上 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就此出售作出之公佈及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之通函。
(4) 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向嘉盛建设出售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船 用”):
本公司谨此强调,南京船用于出售前一直录得淨亏损。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就 出售南京船用订立购买协议时,概无嘉盛建设之股东( 包括季学山先生)为季先生之 亲属(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彼等全部乃独立于本公 司之第三方而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嘉盛建设于进 行该交易时并非关连人士,及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 易。此外,嘉盛建设并非香港会计淮则第24号(经修订)“关联方披露”项下所界定之 关联人士。
中国传动已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就有关上述交易刊发澄清公佈。
(5) 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向Chinafair Investment Limited(“Chinafair ”)出售Fudaksu Pte.L t d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F u d a k s u 合 营 公 司 ”):
由于本集团已开展与Fudaksu合营公司之业务类似之业务,并考虑到Fudaksu合营公司 之当时经营状况及与本集团其他现有业务有可能重迭之业务,本公司决定出售Fudaksu 合营公司。此出售之条款(包括代价)对本公司而言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Chinafair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并非季先生之亲属(定义见上市 规则第14A章),亦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Chinafair并非与季先生有关连或受其控 制之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Chinafair于进行该交易时并非关连人士,及该交易 并不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或根据交易当时之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亦 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公佈交易。此外,Chinafair并非香港会计淮则第24 号(经修订)“关联方披露”项下所界定之关联人士。因此,本公司并无单独就此出售 作出公佈,惟有关资料已于二零一六年年报内披露。
此外,该报告声称,南京赛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赛腾”)为丰盛私人公司之附属公 司。该声明乃完全错误,原因为南京赛腾之股东并非与季先生或其联繫人士有关连或 由彼等控制之公司,及该报告内所引述来自丰盛私人公司网站之资料已过时。该报 告声明指出,丰盛(南京)休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丰盛私人公司之附属公司并不正 确,且该资料并非源自任何官方或可靠机构。
(6) 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向南京通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路”)收购南京天韵房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天 韵 ”):
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通路为南京长发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南京长发”)之全资附属公司,而通路及南京长发各自为独立于本公司之一方 且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南京长发于二零一零年一月成功中标南京天韵其后所持 有之土地,并成立南京天韵。据本公司所知,南京建工与南京长发于彼等之一般及正 常业务过程中拥有长期来往之业务关系。南京长发与南京建工之间于南京天韵之股 权变动乃主要由于一项为取得贷款之融资安排所致,而其与标的收购并不相关。于 偿还贷款后,南京天韵之95%股权乃转回予南京长发之全资附属公司通路。由于南京 长发之进一步资本需求,其之后以低于南京天韵之资产淨值之代价向本公司出售南 京天韵之80%股权,而南京天韵之馀下20%股权仍由南京长发直接及透过通路间接持 有。
本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淮则编製其综合财务报表。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内计算及确认之因收购南京天韵而产生之“议价 收购收益”人民币237,978,000元乃经审核并参考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 日之通函所载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之估值报告。南京天韵于截至二零 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贡献纯利人民币62,041,000元及人民 币85,783,000元。
有关该交易之进一步详情( 包括收购理由及釐定代价之基淮),请参阅本公司根据上 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及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就此收购编製 之公佈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之通函。
(7) 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向南京中阖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中阖”)收购南 京 建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建 盛 ”)之 3 5 % 股 权 :收购南京建盛之35%股权为以相等于南京建盛35%注册资本之代价进行之等价收购。
于与南京中阖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南京中阖由并非季先生之亲属( 定义见上市规则 第14A章)季学龙先生仅拥有约18.18%权益,而约81.82%权益乃由创苏投资拥有。诚 如上文所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创苏投资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亦非与季 先生有关连或受其控制之公司。因此,南京中阖并非季先生之联繫人,因而并无成为 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 不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此外,南京中阖并非香港会计淮则第24号( 经修订)“关联 方披露”项下所界定之关联人士。
有关该交易之进一步详情( 包括收购理由及釐定代价之基淮),请参阅本公司根据上 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就此收购作出之公佈。
本公司谨此强调,其从未试图不顾及股东权利或任何香港证券法或上市规则或私下向季 先生及其家属转让溢利或权益。就与季先生及╱或其联繫人进行之已构成关连交易之先 前交易而言,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之适用规定作出公佈及通函(倘适用),并 已遵守上市规则14A章项下之申报、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淮之规定( 倘适用)。本公司认 为与季先生及╱或其联繫人之有关交易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而若干交易 例如收购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安科集团”)及南京丰盛大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丰盛科技”)已为母公司拥有人带来正面除税后溢利及载列如下:
本公司继续检讨及监察本公司之内部监控程序并增强其企业管治以确保本公司之所有交易均遵守上市规则之适用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
(8) 该报告中有关丰盛私人公司之误导性资料
该报告指称丰盛私人公司为一间房地产公司并不正确。诚如丰盛私人公司于二零一六 年十月刊发之债券募集说明书所披露,根据“国家经济行业之分类”,丰盛私人公司 所从事之行业为“E建设-E48土木工程建设”。因此,丰盛私人公司并非该报告所述 之房地产公司。丰盛私人公司以IBR(投资-建设-回报)模式及PPP模式(公私合营 模式)从事政府基建项目,可能导致应收款项与权益比率高企,该报告内对丰盛私人 公司之财务状况( 如应收款项与权益比率)描述具有误导性,且仅摘录及列出丰盛私 人公司之债券募集说明书之财务数据而并无解释丰盛私人公司之业务模式及丰盛私 人公司所在行业(其亦于同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内披露)属偏见。此外,丰盛私人公司 之债券募集说明书所披露之与嘉盛建设及南京建工建立长期及可持续之策略联盟乃 于丰盛私人公司、嘉盛建设及南京建工各自之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及部分一般业务 过程中进行。
本公司将予採取之进一步措施
本公司将考虑及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障本公司股东之权益,包括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股东授 出之有效购回授权于市场上购回股份。
季先生作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及董事会主席,其对本集团现时之业务发展及规划前景充满 信心。季先生有意并已淮备好提供对本集团有利之任何形式之协助或支持。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所有 综合财务报表乃经本公司之核数师审核,核数师已出具本集团于所有该等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之 无保留审核意见。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之相关核数师并无撤回或修订其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 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核数师报告内 之无保留审计意见。
董事之意见
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审阅该报告、本公佈所载之回应及本公司编製之有关证据 ( 诚如本公佈所披露),同时亦于彼等之间及与本公司管理层进行详细讨论。按此基淮,全体董 事认为该报告内之指控为没有事实根据及含有失实陈述、误导及虚假指控以及事实错误,且彼等认同本公佈所载之本公司对指控作出之回应。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五十六分起于联 交所短暂停牌,以待刊发本公佈。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其股份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 四)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恢复买卖。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