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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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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01

 〔2023〕4号

当事人:

       张翼翔,籍贯山西省,1995年出生。

       闫智强,籍贯山西省,1994年出生。

       闫智强系某公司的员工,知悉该公司期货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其将公司的账号、密码告知张翼翔。2022年8月25日,张翼翔操作其本人账户与某公司账户在(ZN)2211P21000合约上多次相互交易共计37手(单边),张翼翔账户违规获利12,845元,某公司账户亏损13,770元。2022年8月,张翼翔将盈利返还给某公司。张翼翔的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行为。闫智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出借或者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张翼翔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张翼翔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3.给予闫智强警告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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