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今天开库收水稻!
国粮粮〔2019〕336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黑龙江省启动201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请示》(中储粮〔2019〕26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自12月12日起在黑龙江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201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2月10日
一、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启停条件
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在此期间,由省有关部门对粳稻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预案》明确,收购的粳稻应为2019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收购价格为三等品每市斤1.30元,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三等粳稻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0%以内,谷外糙米2.0%以内,黄粒米1.0%以内。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及以上粮食的到库价。相邻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非标准品的具体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增扣量。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55%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谷外糙米含量超过2%、黄粒米含量超过2.0%、互混率超过2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按照《预案》要求,四等及以下粳稻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粳稻,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
为解决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资金来源问题,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用于处理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35%扣量后直接折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按照《预案》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应与省粮食局、农发行会商,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并在启动收购前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便于农民出售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
四、政策性粮食收购省级咨询、举报电话
省粮食局调控处: 0451—53600102,0451—53600203
省粮食局执法督查处:0451—53609771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购销计划处:0451—87117622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党群人事处:0451—87117660
省农发行粮棉油处 :0451—84685239
2019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
水分超标准扣量价格表(国标三等)
稻谷检测水分(%) | 农民卖粮价(元/斤) |
14.5 | 1.300 |
15.0 | 1.287 |
15.5 | 1.274 |
16.0 | 1.261 |
16.5 | 1.248 |
17.0 | 1.235 |
17.5 | 1.222 |
18.0 | 1.209 |
18.5 | 1.196 |
19.0 | 1.183 |
19.5 | 1.170 |
20.0 | 1.157 |
20.5 | 1.144 |
21.0 | 1.131 |
21.5 | 1.118 |
22.0 | 1.105 |
此表仅为超标准水分因素扣量价格表,杂质、谷外糙米、黄粒米等其他指标扣量因素均未包含在内。
本文来源:农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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