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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思考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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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形成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为主的监控衡量标准

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阐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时,提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近年来,期货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风险管理业务、基金销售等金融业务的开展,已经把中国传统的期货市场真正推向了金融市场的中心。新的金融环境下,期货公司吸收客户资金的能力大大增强,需要有充足的流动性来抵御风险,而现行的期货行业资本监管制度已经不太适应整个期货行业的发展,证监会拟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可谓一场及时雨,为期货公司顺应行业创新发展、增强期货公司风险抵抗能力提供了坚实的监管支持和明确的发展方向。为此,笔者结合期货及相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情况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相关建议。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现状分析

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指标

目前,我国期货行业风险监控主要的依据是证监会2013年2月发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在期货行业中引入了“风险资本准备”概念。期货公司的风险监控指标主要是以资本充足率情况量化其抗风险能力,以指标为导向引导期货公司结合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情况做出及时适当的调整,推动期货行业稳定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同时,期货公司的风险监控指标与内控制度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向投资者提供了多重保护。具体表现为:一是期货公司通过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来直接保护投资者资产安全;二是证监会制定了相对科学、全面的风险监控指标调整期货公司行为,引导金融机构突出主业、下沉重心,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止脱实向虚,最终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目的。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

与期货公司一样,为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并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证监会在2006年7月颁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于2007年、2008年、2012年和2014年对指标进行了修改与调整。

纵观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其以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并进一步将商业银行的资本细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将风险加权资产细分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该标准和分类为国际金融市场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较为深远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参考并借鉴了《巴塞尔协议》中科学、准确的分类方法。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改进了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方式,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要求。将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同时按照证券公司资产和业务的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资本准备分为市场风险资本准备、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和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自此,形成了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的风险控制体系。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为国内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加合理、科学的风险监控指标。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对比

目的比较

目的一致。二者都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在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稳健发展的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以净资本等指标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监管业务范围(收入来源)比较

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业务范畴更加多元化,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收入来源较期货公司广泛;相对而言期货公司经营业务单一,主要收入来源依然来自期货经纪业务和部分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业务等。但大多数期货公司的创新业务尚处于磨合期,依靠经纪业务扶持输血的情况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上的转变。因此,净资本补足渠道单一的期货公司,仅通过自身业务创收,较难满足市场压力下净资本快速增加的需求。

净资本计算方式比较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逻辑及方式类似,但二者在计算内容上存在差异。

表为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方式

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均以在净资产的基础上扣减资产的风险调整项,加减负债的风险调整项和加减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为原则进行计算。但是,证券公司依据资本吸收损失能力的不同,将净资本更为细化地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其中,核心净资本为在净资产的基础上扣减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和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并加减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附属净资本为长期次级债乘以规定比例,并加减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关于净资产调整项,证券公司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过程,不再对金融资产及衍生金融产品(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合约)扣减净资本,而期货公司仍将金融资产等自有资产按一定的基准比例在净资本中扣除。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方式比较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期货公司是以业务规模为主,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辅的计算方式,即期货公司主要以业务规模乘以不同类别的公司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再乘以基准比例来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而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指其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

表为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方式

证券公司目前按照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中,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主要是用资产管理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净值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

对于资产管理业务,二者除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基准比例(15%)一致外,证券公司对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和其他定向资管计划按业务规模设定了相应的比例,而期货公司则是对定向资管业务规模、非结构化集合资管业务规模和结构化资管业务规模设定了相应的基准比例。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风险资本准备计提上较期货公司更为细化,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提比例则高于证券公司,如结构化的资产管理计划基准比例(2%)的设定高于证券公司(1%)。

指标设置比较

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设置目的一致,但因业务类型不同等原因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指标都是从净资本的总额、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在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和资产的流动性等方面出发,设定相对合理的数据指标作为参照和导向从而达到控制风险、引导行业发展的目的。由于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业务类别与规模不同,所以各项指标设置的总额与比例略有不同,如期货公司规定净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而证券公司由于市场规模大和业务种类丰富,净资本总额设定较高,且根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规模和类型有更为细化的要求。

显然,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要求有利于小型证券公司集中资本开展特定业务,发挥自身优势。同时要求开展更多类型业务的大型证券公司准备更为充足的净资本。其他指标设置方面见下表。

表中可见,在最为重要且能够很好地反映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对风险的覆盖程度以及对风险抵御能力的风险覆盖率方面,二者保持一致,其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值均不得低于100%。而在其他风险控制指标方面,证券公司则在修改原指标的基础上,新增了更为合理化、科学化的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等。

综上所述,回顾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在2016年的调整,不难发现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就金融资产部分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方式来看,以前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不仅需将自营部分的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和流动性划分的比例在净资产中扣除,同时还要再将其按规模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出现了重复计算的问题。

现在,经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方式的科学合理化调整,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过程,不再对金融资产及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扣减净资本,这一举措在避免了重复计算问题的同时,不仅有利于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的统一管理,而且帮助证券公司释放了大量的净资本,使其在净资本充足的情况下扩大业务规模,有更多的资本灵活支配,增加了其资金操作的可能性,将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增加收入等。

另外,以现有方式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比较,不仅净资本的总额受到了限制,还需要预备大量的资金到风险资本准备中。此计算方式,既限制了业务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期货公司资金运营效率的提升,从而导致整体行业ROE偏低。

关于完善我国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几点建议

借鉴经验,完善期货公司风险指标监管标准

通过对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比较,不难发现二者都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作为风险管理的导向。但是,期货公司在这两方面则相较于证券公司处于劣势。从证券金融行业在我国发展的历程和状态来看,其间借鉴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资本监管指引关于风险加权资产的处理方式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行情,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进行了几次修订和完善,这对于完善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监管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建议期货公司应当与证券公司使用统一的逻辑和方式来计算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和引用其他相对科学合理的风控指标。对具体业务而言,例如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经营内涵基本一致,建议考虑用同样的计算方式和同样的基准比例来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于经纪业务来说,因为期货经纪业务相较证券经纪业务有杠杆带来的风险,建议考虑借鉴证券公司的计算方式并在其基础上适度提高计算比例来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从而达到金融市场的公平性。

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期货风险监控指标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主要是以经纪业务规模为主、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等为辅的计算方式,采用的是业务导向型。这个和期货公司日益面临的业务创新及成为多元化金融机构的目标不相匹配。未来的期货公司除了传统的经纪业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风险管理外可能还会有基金销售、综合服务等一系列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业务,如果还仅仅以经纪业务作为主要的风险监控指标则不符合期货公司作为多元化金融公司的发展需求。因此,建议期货公司在借鉴国际及国内相同金融行业风险监控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为主的风险监控衡量标准。

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面临业务规模增加和各种指标限制的双重压力,在现有计算方式和净资本补足渠道单一的情况下,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自身创收快速提高净资本,从而回应业务规模骤增的要求,而对外部注资的依赖性过强。这对于以业务规模为基数计算风险资本准备的期货公司来说,其不得不预备大量的资金作为风险资本准备,这不仅不利于期货公司对资金的灵活支配,也减少了期货公司通过其他投资方式带来收入的可能性。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监控指标数据标准虽然间接维护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和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却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期货公司自身的发展。

然而,期货公司的良性发展应是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推动期货公司自身收入的增加带动净资本的增长,净资本的增长又能促进业务规模扩大的良性循环,如市场需求的波动影响良性循环时,期货公司则可以通过适当的外部注资、发行次级债、上市等方式来调节净资本总额使其再次回到良性循环的轨道上。因此,建议期货行业参照国际金融监管统一标准,按照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的风险监管模式,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方式,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建立更为科学、合理并符合期货行业预期发展的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作者单位:方正中期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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