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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6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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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6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山左长煤字〔20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6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内,井田涉及大同市左云县和朔州市山阴县,行政区划隶属大同市左云县小京庄乡管辖。井田面积19.8563平方公里,开采16-2、16、18、22、25号煤层,剩余服务年限17.9年,属于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22号采用长壁综采放顶煤工艺,16-2号、16号、18号、25号煤层采用长壁综采一次采全高工艺,顶板管理均为全部垮落法。利用现有主井场地、副井场地,风井场地(已批未建)及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并新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项目总投资720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21.8万元。

左云长春兴煤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规划矿井,生态环境部以环审〔2023〕107号文对《山西省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2〕146号文同意该矿井生产能力由450万吨/年增至600万吨/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以晋环审批函〔2021〕176号对左云长春兴煤业450万吨/年矿井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2021年9月28日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组织并通过了450万吨/年竣工环保验收。此次环评内容为600万吨/年矿井项目。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已批复产能核增煤矿和停缓建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总体规划正在修编,承诺将左云长春兴煤业600万吨/年产能纳入矿区总体规划。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保供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82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6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4〕5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项目位于大同煤田南部,为低山丘陵区地貌,地势总体为东南高西北低。井田内分布有国家二级公益林、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村庄、基本农田、河流、道路等保护目标,主井场地、副井场地、风井场地均不占用基本农田、林地和草地。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公益林、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工作。对井田范围内的村庄、工业场地、文物、河流等地面各建(构)筑物要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不得越界开采。

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位于神头泉域(大同区域)的一般保护区、神头泉域(朔州区域)的三级保护区,要严格按照大同市和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做好泉域相关保护工作。遵循“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造成影响。保护酸茨河生态空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迁建现有污水处理厂措施,满足与酸茨河岸堤外50米的生态缓冲带防护要求。

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井水利用现有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新增1座处理能力为20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混凝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超滤”处理工艺,处理后的矿井水全部回用于井下洒水,不外排。主井工业场地生活污水依托配套选煤厂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副井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利用迁建后的副井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采用“调节池-A2/O-MBR-消毒”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道路洒水、绿化洒水和配套选煤厂补充水,不外排。洗车平台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初期雨水依托现有配套选煤厂有效容积为32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绿化及降尘洒水,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地面不设筛分拣矸系统,井下巷道掘进矸石全部回填废弃巷道,不出井。按照你公司承诺于2025年3月前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系统建成后所有矸石全部回填井下。过渡期依托配套选煤厂已验收的临时矸石场贮存。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起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由压滤机压滤成泥饼后掺入原煤外售。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严格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井工业场地供热利用现有1台WNS8-1.25-Q型燃气蒸汽锅炉,副井工业场地供热利用现有22台YDW480-D型电热超导锅炉、2套太空一号太阳能热泵、10台炫风太阳能集热器。燃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煤厂内运输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机,转载点全封闭,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设施。主井工业场地新增矸石充填系统水泥仓顶设布袋除尘器,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限值的要求;新增矸石破碎及筛分设备设置密闭集尘罩,共用一台覆膜滤袋除尘器,排放浓度满足《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2021)排放限值的要求。洗车平台利用主井工业场地北部现有的一台全自动洗车平台。原煤全部运输至该矿配套的选煤厂进行洗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源头控制、分区防治、跟踪监测”的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防止污染物产生跑、冒、滴、漏现象。项目须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将危废贮存库、油脂库、机修车间作为重点防渗区,将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作为一般防渗区,并保证达到相应防渗性能。建立相应的土壤跟踪监测制度,制定风险预警方案,及时发现污染并及时控制。

(六)落实清洁运输有效措施。原煤全部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送至配套选煤厂进行洗选,洗选后的产品煤现阶段采用符合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厢式货车外运,待高家窑煤业集运站铁路专用线建成运营后通过接驳外运。

(七)落实“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尽快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确保矸石全部综合利用。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取土场的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保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四、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晋环审批函〔2021〕176号文件执行。待大同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须对照大同矿区总体规划调整该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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