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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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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日常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座煤矿的要求,依据市、县两级分级监管的原则,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五人小组”成员分别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主体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五人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克己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具有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男性公民。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聘用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五)每个“五人小组”确定一名成员为组长,组长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煤矿基层工作经历。

第四条“五人小组”实行巡回监管检查机制,每周对包保的每座煤矿巡回检查1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期间除外),每月对每个包保煤矿做到全覆盖对表检查。

第五条“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三)重点监督煤矿是否按批准的年度采掘计划进行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作业情况,防范“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

(四)监督煤矿是否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汇报;、

(五)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见附表)开展现场检查。

“五假五超三瞒三不”是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员,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条“五人小组”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按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内容,每次每人持一表按照小组分工对表检查,每月完成一次全面对表检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

第七条“五人小组”对包保煤矿实行一矿一档(每矿的基础资料和巡回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工作情况实行一日一报告(各组将当日《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汇总后通过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一周一汇总(各组将本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一月一总结(“五人小组”日常业务管理机构将各组每月检查情况和包保煤矿安全分析研判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并在所属应急管理部门月度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八条 “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一般事故隐患,要督促煤矿立即整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按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或整改过程中未按规定制定且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要及时提请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停工停产撤人,并及时上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查处。

第九条 “五人小组”包保责任牌板要在煤矿井口醒目位置(露天煤矿在交接班室)统一悬挂,牌板内容包括“五人小组”组长及成员、姓名、联系方式、部门监督电话等。

第十条“五人小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下井补助、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办公经费、以及履职所需设备、车辆等费用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是 “五人小组”的主管单位,负责小组成员的使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五人小组”日常业务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审阅“五人小组”《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应当定期听取“五人小组”检查情况汇报,每月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工作要求。“五人小组”工作情况要纳入各级煤矿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中。

第十三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五人小组”定期轮岗制度和包保煤矿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对小组间相同专业的成员进行轮岗,每年对“五人小组”包保的煤矿进行轮换调整。应当制定培训教育计划,每年定期分批对“五人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五人小组”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十四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五人小组”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中表现积极,作风严谨,检查质量高,包保煤矿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五人小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对煤矿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或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止、不上报的;

(三)包保煤矿本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煤矿办矿主体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企业的“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的办法和规定等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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