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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筹建时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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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严格开业验收标准,从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监会今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根据《通知》要求,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通知》从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其中,将对保险公司筹备组进行穿透性检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情况和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加强股东资质穿透性和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股东提供详细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对于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情形的,将进行追溯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明确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股权。

三是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需对面谈考核内容签字确认,保监会进行跟踪评估,落实情况纳入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

四是完善验收标准,强化长效监管。进一步细化验收评估内容,建立验收评价机制,并将公司发展规划、产品投资、公司治理的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准入挂钩,倒逼公司提高合规水平,构筑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加强监管、治理乱象、防控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公司治理,严密防控风险,促进新设公司良好开局、稳健经营,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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