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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亦迁:建议加强基金代销行业监管和推进基金买方投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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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亦迁

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信息传导效率较低,个人投资者时间与精力有限,经常无法充分的采集投资决策必要的关键信息,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判断,造成投资损失。不仅如此,个体投资者的有限理性叠加其人数众多,很容易导致资本市场的长期异常,如某些股票的价格长期偏离其内在价值。

公募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配备有完善的投资分析体系,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投研团队,监测投资以及合规风险的风控团队,高效体系化的交易系统。它们的出现改善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通过其科学合理的投资逻辑帮助资本市场实现更为有效的定价,促进资本市场更好的实现资产配置功能,也帮助投资者以更科学合理的方式展开投资行为。

在基金行业发展初期,由于缺乏行业自律机制,市场上充斥了各种良莠不齐的基金评价主体及其评价服务。这些评价活动无法给投资者传递系统的、科学的价值观,不利于行业公信力的形成。目前存在几方面典型问题:

一,买卖方利益不平衡。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形成了以银行为主、三方销售等其他经营主体为辅的基金销售服务体系(也有人称为“基金卖方投顾模式”)。基金销售机构的核心诉求是尽可能多的卖出基金产品,提升销售收入。而对投资者而言更重要的并不是买的多,而是买得好,提升投资收益。两者之间天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二,长期评价理念与人们惯性认知之间存在隔阂。在“快”与“慢”之间,人们更直觉的选择“快”。在“短期见效”与“耐心等待”之间,人们也更自然的偏好短期效果。这使得从行业监管部门到基金评价机构,长期开展的投资者教育活动举步维艰,收效甚微。与此同时,过于重视短期投资效益所带来的“基金赚钱而投资者亏钱的现象”则屡见不鲜,广受诟病。

三,部分管理人对基金的产业投向、投资风格把关不严,从而屡屡出现基金风格漂移以及实际投向与契约投向背离的情况。还存在一些管理人为了回避上述情况,将契约约定描述的过于笼统或者范围过大,为最终解释权留下大量的空间。上述行为均加剧了投资者选择基金的难度,影响投资者资产配置目标规划,也“诱发”导致投资者投资行为短期化。

第一,加强对基金业绩呈现标准的管理,在基金销售环节尤其加强对业绩排名、基金评价结果的使用,严格规范相关信息和数据引用源,坚决杜绝将非持牌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销售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从而尽最大程度平衡代销机构和基金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标准。增强卖方代销机构和买方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和信息公平。从而公平对待双方述求。

第二,在基金产品创设端,持续完善行业标准建设。在制度层面应出台更多落地性、指向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对基金契约中的投向进行更精细化的约束,从源头上保障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中,涉及到行业的,不应出现各个主体

第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增加管理人违规成本。在基金投向存疑的情况下,若放任管理人肆意使用最终解释权,将大大削弱管理力度并减缓行业完善的步伐。只有在发行、持营等领域多措并举,严格落实管理人契约精神和信托责任,尽快补上管理漏洞,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才能尽快为行业营造一个更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行业生态。

第四,加大培育基金买方投顾业务,增加对买方投顾机构的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同时鼓励买方投顾机构加大与基金评价机构的合作力度,推进基金投资者投资习惯的培养。作为基金行业的新生力量,面对卖方投顾业务多年形成的行业格局,同事还要对抗普通投资者短期投资的人性特征是非常困难的。要让买方投顾以及长期导向的投资理念尽快深入人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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