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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募基金行业重要政策文件、业务规定及有关案例数据梳理

来源:天相投顾

证券分析师: 张萌 邮件:zhangm@txsec.com 执业证书编号:A1320521070001 研究助理:冯依宁

公募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扮演重要角色。2021 年 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陆续发布了多项公募基 金行业相关政策文件,为培育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募基金行业 新发展格局提出明确要求、给出具体指导意见。 2022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 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共计四大 方面、具体十六条措施进行指导。我们以《意见》逻辑框架为基础, 尝试将近数月与前十三条意见有关的公募基金行业相关政策文件、业 务规则及市场情况进行梳理,与同业朋友交流分享,共同贡献力量推 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公募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扮演重要角色。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陆续发布了多项公募基金行业相关政策 文件,为培育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募基金行业新发展格局提出明确要求、给出具体指导意见。 表 1、公募基金行业近期部分相关政策文件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整理(注:按政策文件发布时间由先到后排序) 2022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从共计四大方面、具体十六条措施进行指导。我们以《意见》逻辑框架为基础,尝试将近数月 与前十三条意见有关的公募基金行业相关政策文件、业务规则及市场情况进行梳理,与同业朋友交流分享,共同 贡献力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积极培育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1、支持差异化发展

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促进形成综合性大型财富管理机构 与特色化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协同发展、良性竞争的行业生态。引导头部机构切实发挥引领表率作用,坚持长期主 义,努力做难而正确的事,成为“受人尊敬、让人信服”的行业领跑者。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 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 REITs、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 提升综合财富管理能力。研究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模式,公募基金后台运营业务外包由试点转常规,支 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能力。引导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 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推动构建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

有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 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即最近 3 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全资持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得存在任何形式股权代持;

(三)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与拟设子公司相适应的专业管理、 合规及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拥有足够的财务 盈余,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已建成能够覆盖子公司的管控机制和系统;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完善子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子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子公司可能 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况,有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与拟从事业务相匹配,且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子公司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相关案例:

表 2 为基金评价中心整理的部分基金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名单。基金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制约与管理,但其在法 律上属于独立法人,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基金子公司转型的主要业务方向有:(1)私募 FOF/MOM;(2) 公募 REITs、一级市场 PE、ABS 承做承销等主动管理业务;(3)基金代销业务。同时,基金子公司转型需要长时间的资源积累并进行相应的人才储备,因此转型仍面临较大的挑战。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不完全统计(注:按基金母公司名称首字母排序,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

由于子公司公开的信息较少,与有意向开展业务合作的子公司进行审慎调查时可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基金 评价中心通过分析基金子公司调查问卷,对子公司的基本实力(子公司管理规模、注册资本、盈利能力、母公司 评级、产品创新度)、产品管理能力(证券类产品与非证券类产品管理能力)和产品稳定性及合规情况三个维度 进行评级,协助客户甄选合作伙伴。

2、切实提升治理水平

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健全“三会一层”制度,严格依法 履行各自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督察长的监督功能,强化高管人员履职尽责。严禁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滥用控制权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防范股东缺位和内部人控制。把好股权准入关,压实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 理的主体责任,防范资本无序扩张,严厉打击股权代持、变相套取牌照、倒卖牌照等违规行为。全面加强基金管 理公司党建工作,将党的领导融入国有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探索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资产管理机构 治理体系。

有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等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 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并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 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内部考核问责的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有效管控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和利益冲突 防范等事项,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 健的行业文化。

相关案例:

随着近年来金融行业高速发展,各家基金公司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因此普遍将内控合规工作视作公司核心竞 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风险控制贯穿到整个公司管理中。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调查问卷统计,已纳入调查的 132 家基金管理公司在 2021 年度持续开展多场次内控合规专题培训。除 2 家公司 未反馈培训次数外,其余 130 家公司共计组织培训 2,229 次,较 2020 年增加 22.74%,培训人员总数达到 103,044 人次。另外,各基金公司也积极制定和完善自身守法合规制度及监督机制,保证公司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重点落实政府责任。

同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显示已纳入调查的 132 家基金公司中,125 家基金公司明确表示 已开展各种各样的党建活动以配合党的文化建设,约占总公司数量的 94%。党史教育活动的开展总次数约为 3,203 次、活动总时长累计达到约 8,778 小时,受众人数累计达到约 23,295 人。各基金公司开展党史教育活动的具体 类型与情况请见下图:

3、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

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等优质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调整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 度,适度放宽同一主体下公募牌照数量限制,支持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产 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公募基金牌照,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坚持专业、诚信、合规的监管导向,强化发起人道德 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的审核,审慎有序核准自然人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严防行业无序竞争。

有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详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 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 25%的,则主要股东为 持有 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具体的规定请详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对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 东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对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 东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 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 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2/3。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 业务资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年 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二)具备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 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最近 12 个月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 3 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业绩良好,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或者风险事件。 (详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对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 理业务资格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 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 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 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相关案例:

2022 年 5 月 26 日,泰康基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泰康资产公募事业部正 式转型成为独立的泰康基金。除最近获批的泰康基金外,人保资产也曾向证监会申请成立独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此申请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获正式受理,但人保资产公募事业部至今尚未获得监管批准。

个人系公募基金公司方面,2015 年成立的泓德基金是国内首家个人系基金公司。其他个人系公募基金公司 还包括百嘉基金、博道基金、东方阿尔法基金、合煦智远基金、汇安基金、汇泉基金、凯石基金、鹏扬基金、睿 远基金、尚正基金、兴华基金、易米基金等(按基金母公司名称拼音首字母排序)。个人系基金公司发起人的从 业经验一般较为丰富,因此公司的各项业务能够平稳有序进行,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2022 年 1 月 4 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 2022-007-《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22 年第 1 期 总第 92 期) 《规范开展代销托管业务,切实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通报中,对各基金代销及托管机构明确提出后续监管要求, 从事代销或托管业务前,应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无法看清其风险的委托人,审慎评估是否接受委托,原 则上“看不清、不展业”。同时,相关机构应建立委托人异常情况预警机制,持续跟踪委托人情况;委托人出现 违法违规、负面舆情、投诉举报、产品风险等情况的,相关机构应审慎评估其影响。

为配合客户更好地完成适当性工作、满足监管合规性要求,天相投顾持续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人季度审慎调查 工作,评价方法体系(公司综合背景部分)如表 3 所示。

4、稳步推进高水平开放

支持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优质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扩大持股比例,鼓励行业 积极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和有益业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走出去”,依法设立境外子公 司,提升服务境外投资者及全球资产配置的能力。继续推动扩大 QDII 额度,拓宽公募基金海外市场投资渠道。

稳步有序推动产品双向开放,持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稳妥拓展 ETF 互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募 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推动股票 ETF 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标的。

有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 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最近 3 年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最近 3 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 居于国际前列,最近 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四)累计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适用本条规定。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正式 纳入互联互通,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本所上市股票 ETF 在定期调整考察 截止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将调入沪股通 ETF:

(一)以人民币计价,且最近 6 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二)上市时间满 6 个月;

(三)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 1 年;

(四)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90%, 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80%;

(五)跟踪的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符合以下条件: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 30%。为非 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成份股数量不低于 30 只,2.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 15%且前 5 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 60%,3.权重占比合计 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 1 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前 80%;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七十一条——联交所上市股票 ETF 在定期调整考 察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将调入港股通 ETF:

(一)由香港证监会主要监管;

(二)以港币计价,且最近 6 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港币 17 亿元;

(三)上市时间满 6 个月;

(四)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 1 年;

(五)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90%;

(六)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恒生科技指数或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的,其 成份证券中港 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70%;为其他指数的,其成份证券中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80%;

(七)跟踪的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符合以下条件: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 30%;为非 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成份股数量不低于 30 只,2.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 15%且前 5 大 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 60%,3.权重占比合计 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 1 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 80%;

(八)不属于合成 ETF、杠杆及反向产品;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本所上市股票 ETF 在定期调整考察 截止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将调入深股通 ETF:

(一)以人民币计价,且最近六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二)上市时间满六个月。

(三)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一年。

(四)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本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90%, 且深股通股票和沪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80%。

(五)跟踪的标的指数或者其编制方案符合下列条件: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 30%;为 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成份股数量不低于三十只; 2.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 15%且 前五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 60%;3.权重占比合计 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前 80%。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七十二条——联交所上市股票 ETF 在定期调整考 察截止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将调入港股通 ETF:

(一)由香港证监会主要监管。

(二)以港币计价,且最近六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港币 17 亿元。

(三)上市时间满六个月。

(四)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一年。

(五)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90%。

(六)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恒生科技指数或者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的, 其成份证券中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70%;为其他指数的,其成份证券中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 80%。

(七)跟踪的标的指数或者其编制方案符合下列条件: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 30%;为 非宽基股票指数,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成份股数量不低于三十只;2.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 15%且前五 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 60%;3.权重占比合计 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 80%。

(八)不属于合成 ETF、杠杆及反向产品。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案例: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不完全统计(注:按境外子公司核准成立时间由先到后排序,数据截至 2022 年 7 月 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交易将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开始。此外,上交所、深 交所和港交所公告了正式纳入互联互通机制的首批 87 只 ETF 名单。其中,沪股通 ETF 共 53 只,深股通 ETF 共 30 只,港股通 ETF 共 4 只。

5、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的长期考核机制,将合规风控水平、三年以 上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实际盈利等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督促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薪酬递延制度,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奖金跟投机制,实施违规责 任人员奖金追索扣回制度,严禁短期激励和过度激励行为。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研究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方式,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性。积极 推动有关部门放宽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政策限制。

有关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第二章第九条——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 激励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 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第三章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财务情况和分期考核 等情况,合理确定部分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 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 3 年,递 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 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 4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根据绩效薪酬金额和风险变化情况对递延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第三章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 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 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公司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 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 离职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前述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第四章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 标体系,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 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 3 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 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 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投研体系建设及研究覆盖面情况(含信用评级)、投研团队稳定性及投研 梯队建设情况、长期价值投资情况等。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第四章第十四条——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 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 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

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 3 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等,并结合业绩比较基准,综合考量风险收益情况。相关考核应当避免使用单一指标,且应当弱化相对排名。基金经理管理基金年限不满 3 年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相关业绩权重等方式弱化该基金投资业绩在考核中的影响。

相关案例: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调查问卷统计,各家基金管理公司针对离职现象采取了 多种应对措施,如递延支付、股权激励、事业部制、改善福利、增加培训、员工团建等。在反馈调查的 130 家基 金公司中,有 108 家基金公司采用了递延支付的方式,占比为 83.08%;有 13 家公司实行了事业部制,力图激发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离职情况;同时,有 30 家公司建立了股权激励制度,107 家公司增加了员工的培训, 109 家公司改善了员工的福利待遇。以上措施说明,大部分基金公司都已经意识到维持公司员工稳定的重要性。

天相投顾持续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人审慎调查工作,结果每季度更新一次。针对不同产品线的评价方法体系 (投资管理能力部分)如下所示:

此外,基金评价中心拟对基金管理人评级指标体系做出如下调整:投资管理能力中各项指标的一年期权重为 25%,三年期权重为 75%。

二、全面强化专业能力建设

6、着力提升投研核心能力 引导基金管理人构建团队化、平台化、一体化的投研体系,提高投研人员占比,完善投研人员梯队培养计划, 做好投研能力的积累与传承,扭转过度依赖“明星基金经理”的发展模式。推动基金管理人实现宏观、策略、行 业和公司全维度的研究覆盖,切实提高股票发行定价能力。引导基金管理人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采取 有效监管措施限制“风格漂移”、“高换手率”等博取短线交易收益的行为,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 舱石”的功能作用。推动基金管理人夯实信用风险研究能力,建立健全各类金融工具和交易对手的内部评级体系, 重视内部评级结果的应用和转化,坚守投资纪律。

有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行业特点和业务发展,配备足够的具有符合相关业务技能、经验的人员,以及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 设施,建立、健全投资、研究、交易、销售、运营、合规、风控等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长期的 投资绩效考核机制和其他经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包括投资研究能力、合规风控能力和运营能力在内的综合经营 管理能力,妥善有效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定期参加协会和基金管理人组织的后续职业培 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相关案例:

通过对基金产品进行业绩归因和风格诊断可从一定程度上对不同投资策略及风格进行分解,以探索投研管理 能力。根据我国全市场产品分析测算的平均水平来看,在股混基金的择时选股方面,近五年来基金经理整体的资 产配置收益较为稳定,标的选择收益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股票型基金在这两方面的收益较混合型基金有更大的波 动性。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注: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详情请见《业绩归因:股票基金 Brinson 模型》)

债券基金方面,全市场纯债型基金的 Campisi 业绩归因中收入效应最为稳定,择券效应最能解释超额收益。

图 3、收益分解平均(持仓久期法)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注: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详情请见《业绩归因:纯债基金 Campisi 模型》)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注: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详情请见《业绩归因:纯债基金 Campisi 模型》)

风格方面,通过对比成长风格基金与价值风格基金近 5 年的季度平均收益率与季度平均最大回撤,以沪深 300 指数为比较基准,我们发现价值风格基金的抗风险性较强,增长空间相对较小,而成长风格基金的潜在收益 与潜在风险都比较高,与经验判断一致。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注: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详情请见《价值 vs 成长:积极偏股型投资基金的量化风格 诊断初探》)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注: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详情请见《价值 vs 成长:积极偏股型投资基金的量化风格 诊断初探》》)

同时,通过对部分“明星基金经理”业绩表现的测算显示,前期明星基金经理在后期表现差异较大。2021 年 公募基金年度业绩排名第一的前海开源基金崔宸龙及 2021 年管理公募产品规模较大的中欧基金葛兰、易方达基 金张坤,其代表产品今年以来均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代表产品今年以来收益:前海开源公用事业股票-11.34%、 中欧医疗健康混合 A -10.71%、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QDII)-6.26%),但也有表现相对较优的基金经理,如中庚 基金丘栋荣的代表产品中庚价值品质一年持有期混合,其今年以来区间收益为 16.14%。推测其原因,一方面或 因为行业集中度相对较低、分散布局的基金经理在市场下行时能够分散风险,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强;而行业集 中度较高的基金经理则在产品所重仓的行业板块整体表现欠佳的时候,产品业绩往往随之出现较大的波动。另一 方面,“明星基金经理”通常产品规模较大,整体投资管理难度较高,这也可能成为影响业绩的因素之一。

7、持续强化合规风控能力

督促基金管理人持续强化投研内控建设,规范证券出入库管理,加强对基金投资交易的监测分析与跟踪检验, 严格投研人员通讯工具、股权投资等行为管理,有效发挥研究、交易、风控、合规、监察等各环节的监督制衡作 用。严厉打击“老鼠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 违规人员从业“黑名单”制度和公示机制。推动基金管理人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增强市场风险抵御能力,牢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督导基金管理人定期开展信息 系统安全评估、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持续加强数据安全保障、系统容量管理及灾难备份能力建设,确保信息系 统安全稳定。鼓励基金管理人加强资本积累,建立完善“生前遗嘱”和股东救助机制,提高机构自身的抗风险韧 性。健全完善基金行业分级分类风险应对预案,推动建立基金托管人流动性支持机制,完善优化行业风险准备金 管理制度。

相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遵循可用、安全、合规原则,建立与公 司发展和业务操作相匹配的信息技术 系统,加强信息技术管理, 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对基金管理业务等活动依法安全运作提供支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 立、规范运作。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业务开展应当与自身的公司治理情况、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 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业务保障能力等相匹配,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长远利益。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章第十八条——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 询拟聘任从业人员诚信信息。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 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一)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 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受到机构处分的;

(三)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机构规章制度受到机构处分的,或者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机构开除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应当记入诚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8、积极鼓励产品及业务守正创新

鼓励基金管理人以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为出发点,以风险可测可控、投资者有效保护为前提,加大产品和 业务创新力度,切实提高公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摒弃蹭热点、抢噱头、赚规模的“伪创新”。大力推 进权益类基金发展,支持成熟指数型产品做大做强,加快推动 ETF 产品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权益类基金占比。有 序拓展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稳步推进金融衍生品投资。稳妥发展固收类产品,支持个人零售型债券产品发展,研究完善 FOF、MOM 等产品规则,加大中低波动型产品开发创设力度,开发适配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 基金产品,有效对接不同风险偏好资金需求,健全完善公募基金风险收益曲线与产品谱系。持续强化货币市场基 金规模和风险管控,出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研究制定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规则。研究推动 ETF 集 合申购业务试点转常规,积极推动公募 REITs、养老投资产品、管理人合理让利型产品等创新产品发展。

相关文件: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该文件规定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通过每年缴纳一定金额的个人养 老金(目前暂定上限为 12,000 元)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意 见》规定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 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 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 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六条——基金管理 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组织架 构和系统建设,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强化投资、研究、销售、风险管理、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能力建设, 确保业务运作符合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切实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3 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该 文件明确了在深交所上市的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程序安排,以及信息管理与停复 牌要求等相关事项,更好地发挥了基础设施 REITs 的功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助力实体经济发 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试行)》——该文件明确了在上交所上市的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则和条件、程序,以及信息管理与停复牌要求、基础设施基金扩募发售等相关事项,更好地发挥了基础设施 REITs 的功能作用,进 一步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文件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根据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及其市场公允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价格或价 格区间,按照规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相关案例:

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的要求,目前拟 纳入的产品须为最近 4 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天相数据显示,以定期报告披露口径为 准,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共计有 82 只基金满足规模要求。根据计算,近四季度业绩满足要求的养老目标基 金的平均收益率为-2.41%,同期沪深 300 指数区间收益率仅为-17.38%。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注:产品规模取自产品各季度季报披露规模;产品业绩区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

详情请见《或满足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的基金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测算名单》) 创新基金产品方面,首批采取混合估值法的债券基金自 2022 年 6 月以来已陆续在监管上报。混合估值法债券基金的部分基金资产采用市值法进行估值,部分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此类混合估值法债券基金主要 面向零售客户发行。其他创新产品还包括:同业存单指数基金、公募 REITs 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债券型 FOF 产品、FOF-LOF 型产品、疫情主题基金等。

三、着力打造行业良好发展生态

9、突出厚植行业文化理念

持续深入开展“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建设工作,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培训力度, 增强基金从业人员职业认同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摒弃急功近利、拜金主义等不良文化现象。推动基金管理人加 强品牌建设与声誉管理,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致力打造“百年老店”,坚持讲情怀、守专业、正理念,恪尽 职守、谨慎勤勉,切实摒弃短期导向、规模情结、排名喜好,坚决纠正基金经理明星化、产品营销娱乐化、基民 投资粉丝化等不良风气。督促基金管理人全面加强廉洁从业管理,以组织领导、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激励约束 为抓手,切实做好投资研究、佣金分配、销售宣传等重点环节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相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15.1 厚植行业文化,构建有特色的 企业文化——厚植行业文化,构建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 化理念厚植于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探索、建设和持续完善有特色的公司企业文化体系,共同珍惜和维护基金行 业良好声誉,促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基金行业生态链。

《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三章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确定声誉风险来源,收集 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股权结构变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目标调整;

(二)股东及其关联方声誉事件;

(三)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实施;

(四)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信息系统的重大缺陷;

(五)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 问题;

(六)投资者投诉及其涉及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工作人员变动;

(八)工作人员违反业务规范、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等的不当行为或言论;

(九)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等;

(十)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舆情;

(十一)他人通过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相关案例:

中国基金业协会自 2013 年起,每年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2021 年度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二章对行业文化建设进行调查梳理,并从基金公司组建文化小组、确立文化建设 方案、开展党建文化建设及品牌文化建设工作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公募基金行业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的情况。

此章节密切结合《公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等政策文件,并通过数据统计、案例研究等方式对参与调 查的 123 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深入分析。调查发现,基金行业通过积极组建文化建设小组、明确长效行业文化 建设方案、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等措施,加快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资本市场 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价值引领和精神支撑。(详情请见:《协会报告转载:社会责任|建设行业文化, 优化行业生态》)

同时,基金评价中心每季度对管理人进行风险筛选,并为客户提供风险筛查报告。报告中,我们将管理人主 要媒体负面舆情、公示监管处罚、审慎调查报告结果等因素滚动更新并纳入考查范围,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的声 誉风险。

10、着力提高投资者获得感

引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牢固树立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营销理念,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践行 “逆向销售”,积极拓展持续营销,创新投资者陪伴方式,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督促销售机构持续完善内部考 核激励机制,切实改变“重首发、轻持营”的现象,严禁短期激励行为,加大对基金定投等长期投资行为的激励 安排,将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收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有序发展基金投顾业务,逐步扭转“重投轻顾”展 业倾向,提升投资者“精准画像”能力,着力发挥顾问引导作用。全面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科学搭建投教工作 评估体系,形成体系明确、奖励先进、争相发力的基金行业投教工作新局面。

相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9.1 全面深入了解投资者(KYC)——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识别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目标等,明确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认定规则及转化的具体程序、资料等要求,并有效落实执行。定期对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调整投资 者分类。基金销售人员应了解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等相关信息,核查投资者投资资格,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9.2 科学、合理进行产品和服务的风 险评级——基金管理人应对产品或服务制定评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的考虑因素,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应当要求其提供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产品或者 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通过适当途径告知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对于可能存在 本金损失、流动变现能力较差、结构复杂难以理解等因素的产品或服务,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基金管理人 还应建立长效机制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持续评价更新。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 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

相关案例:

适当性管理是基金评价机构为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最重要的专业化服务之一。结合《意见》精神,基金 评价中心已根据业务规定向协会报备,并向适当性客户内部沟通业务更新情况,拟于近期公示披露对基金分类和 评价方法的进一步更新调整。

在获得感方面,考虑到基金投资中经常出现“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现象,单纯使用基金净值增长率作 为评价指标似有不足。基金产品的盈利能力和利润指标,通常来说直接与持有人的感受成正相关。通俗来讲,越 能够为投资者赚钱的基金往往“投资者获得感”越强。

综合考察基金产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持续表现情况后,基金评价中心从多种可代表“投资者获得感”的指 标中选取基金利润作为出发点,结合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金加权平均利润率等指标,提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投资者获得感”的分析体系,并对 2021 年利润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进行分析。

通过 2021 年利润汇总的角度对基金到赚钱,基民也赚钱的管理人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旗下产品投资者获得 感较强的公司通常都在发行安排上较为克制纪律地逆向布局,而整体仓位、赛道、风格等策略则各显神通。(详 情请见:《探索投资者获得感:“基金赚钱”与“基民赚钱”》)

11、不断强化行业合力

压实基金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强化基金财产保管、估值核算、投资运作监督等履职担当,着力扭转“重承 揽、轻履职”、低费率低质量无序竞争等现象,推动基金托管人实现运营能力与监督履职同提升。督导基金托管 人严控产品准入,严防运营风险。支持资本充足、运作稳健、能力突出的基金托管人开展公募基金运营外包等服 务业务,研究推进基金托管人通过组织架构创新实现托管业务的集中化、专业化运营,鼓励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 风险定价能力为托管基金提供流动性便利等增值服务。进一步发挥基金评价机构评价引领作用,引导投资者关注 长期投资业绩、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追热点”,督促评奖机构着力提升奖项设置的专业性、科 学性、权威性,避免行业“自娱自乐”。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稳定市场预期,重视和 支持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自觉维护行业声誉。 相关文件: 2009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中对基金评价机构、评价 人员、基金评价业务以及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助于提升基金评级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基 金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 (详情请见: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3866/content.shtml) 次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文中对基金 评价业务规范、基金评价机构信息披露以及评价结果引用做出了相关说明。协会依据此规则,负责对基金评价机 构及基金评价业务活动等进行自律管理。(详情请见: https://www.sac.net.cn/tzgg/201001/P020120630462267964348.doc)

相关案例:

具体来看,目前具备基金评价资质的机构共有七家,分别为晨星、海通证券、济安金信、上海证券、天相投 顾、银河证券、招商证券(按评级机构名称拼音首字母排序)。各基金评价机构的具体情况请见下表:

12、提高中长期资金占比

做好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工作,指导行业机构稳妥做好产品、系统、投教等准备,鼓励行业机 构开发各类具有锁定期、服务投资者生命周期的基金产品。积极参与各类养老金投资运营管理政策设计,推动配 合有关部门出台养老金市场化、长期化投资政策,研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多层次补充养老体系,支持更多 优秀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养老金管理。持续推动保险、理财、信托等各类资管机构通过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公 募基金等形式提高权益投资实际占比,并实施长周期考核。推动基金管理人加大人力、资本、研究等资源投入, 加强多资产配置和投研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中长期资金服务水平。

相关文件: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七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 5 年。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 5 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 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相关案例:

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的要求,目前拟 纳入的产品须为最近 4 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天相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共计有 82 只基金满足规模要求。这些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共有 41 家。其中,按照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背景划分 (出现相同持股比例的股东按照多个股东的背景同时计算),可将 41 家管理人分为:券商系 20 家、银行系 12家、信托系 7 家、保险系 2 家、个人系 1 家、互联网系 1 家;如果按照中/外资金持股划分,则可将管理人分为 内资 16 家、内外合资 25 家。基金产品管理数量最高的是华夏基金(11 只),基金产品管理规模最大的是交银 施罗德基金(225.50 亿)。具体测算详情如下:

数据来源:天相投顾(注:按基金管理人名称首字母排序;数据与天相三年期综合评级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详 情请见《或满足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的基金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测算名单》)

此外,基金评价中心拟于近期公示披露对养老目标 FOF 基金分类及评价方法更新,敬请关注。 13、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推动行业成为心系“国之大者”的践行者,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共同 富裕等方面发挥更大功能效用。督促行业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积极发 挥公募基金专业买方作用,促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支持北交所改革发展。推动公募基金等 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既要“用脚投票”,更要“用手投票”,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引 导行业总结 ESG 投资规律,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践行责任投资理念,改善投资活动环境绩效,服务绿色经济 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人才、资金、专业等优势,加大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力度。

相关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15.5 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 任投资理念——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从行业根本价值和社会长远需求出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责任投资”理念。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和制度安排,不得短期激励、过度激励;鼓励基金管理人践 行 ESG 投资策略,关注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因素,积极建立 ESG 投资的长效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员工公益理念培植,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普惠金融、扶贫助学、投资者教育以及其他公益 性活动,倡导机构和从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倡导“绿色办公、低碳生活”的理念,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保护 和改善环境。基金管理人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心关爱所在机构的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安 全感和获得感。

相关案例:

国内资本市场近年日趋成熟,公募基金行业在走过 20 余年的发展历程后,也逐渐走向成熟发展的道路。在 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基金业需要始终围绕国家的发展战略,从多方面积极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作用,履行基金行 业的责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自 2013 年起,每年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社会责任报告》。此报告旨在对国内公募基 金管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回顾,并根据国家战略以及政策精神对基金行业未来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 方法进行评估。报告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本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回顾;(2)公 募基金行业本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与以往情况的比较分析,趋势总结;(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举措与未来发展。

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贡献,更是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 从新的角度与出发点对企业、行业进行延伸性研究可以增强基金行业对投资的认知,并影响公募基金的投资决策。 此外,履行社会责任对净化投资环境以及商业环境具有正向推进作用,公募基金行业也将从中受益。(详情请见: 《协会报告转载:社会责任|发挥基金力量,共抗疫稳市场》)

近年来,包括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等不同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全球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 成为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据 GSIA(全球可持续投资联盟)最新发布的《全球可持续投资评论 2020》统 计,目前全球资产管理总额已经增长到 98.4 万亿美元,其中可持续投资管理规模共占资产管理总额的 35.9%, 较 2016 年增长 55%。

在国内,推动 ESG 投资发展的各方积极因素也在不断萌发,监管、上市公司、资管机构、评级机构等正共同 推动 ESG 生态完善。特别是“双碳”战略的推进,为中国 ESG 投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未来,在政策导向和 市场需求的双轮驱动之下,以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为核心的 ESG 投资在我国将会迎来广阔的发展空 间。

基金评价中心以南方基金作为分析案例,在对标国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 ESG 投资实践的基础上,通过采访、 数理统计、案例分析等多种调研方式,从公司理念、行业参与程度、团队组织架构及资源配置、投研体系、相关 产品共五个维度,对南方基金的 ESG 投资发展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详情请见《南方基金:数智赋能 ESG 投资 提升价值创造韧性》)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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