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确认”,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景唐投资
案件概要
T证券公司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在线调解平台提交纠纷调解申请,称该公司在2015年5月20日成立H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管1号),该资管1号产品持仓标的新三板挂牌Z公司股份,T证券公司于2016年6月与Z公司的实际控制人W某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
《补充协议(一)》约定如果Z公司2016年、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未能达到《补充协议(一)》规定的经营目标的95%、90%,W某应根据T证券公司要求以现金或/和股份转让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偿。
按照Z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2017年度年报信息,均未完成经营指标,已触发业绩补偿。T证券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9月5日向W某发出《律师函》和《告知函》,要求其履行《补充协议(一)》承诺义务。但W某一直未对T证券公司进行任何补偿。
主要争议
调解中心接到调解申请后,按照调解程序,在征询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意见后,指定协会聘任的兼职调解员、最高院退休一级法官担任本案的调解员。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纠纷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简单介绍调解员的身份及调解经验,并阐述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调解员在与T证券公司代理人电话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在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可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一裁终局。”。T证券公司在向W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函》沟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协会网站“在线纠纷调解平台”提交了纠纷调解申请。
如果调解不成的话,T证券公司将向贸仲申请仲裁。调解员通过电话与被申请人W某沟通,并为其分析调解比仲裁解决该案的优势,建议其通过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此纠纷。
调解过程
2019年1月2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在协会调解室进行了现场调解。首先调解员与申请人确认并陈述调解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签署事实均没有争议。
通过面对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请求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均表示能够充分理解对方所面临的难处,愿意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妥善协商解决。经过背对背的调解沟通,双方各让一步,T证券公司同意W某在2019年6月30日前分期支付补偿款及利息,并愿意配合完成相应股份划转手续,双方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达成和解金额1040万元。
为了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双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调解中心协调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免费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具了认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