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 私募基金适用“一托到底”后如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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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私募君
2025年4月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的托管要求,并对存量业务设置3年过渡期。这一政策标志着私募行业监管从“形式合规”向“实质风控”的全面转型。本文结合私募机构实操需求,解析政策核心要点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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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逻辑:穿透监管与行业出清并行
近年来,私募行业风险事件频发,部分托管机构存在履职边界模糊、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以“压实托管责任、明确业务标准、强化动态监管”为核心目标,旨在通过以下路径重塑行业生态:
1、责任穿透:要求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关联交易、净值核算等环节实施全流程监督;
2、标准统一: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一托到底”适用范围,与公募基金执行同等级别的合规管理要求;
3、动态筛选:通过设置托管机构准入门槛(如业务规模、合规记录等),推动行业资源向头部机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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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需关注的五大核心修订
1、“一托到底”的适用范围与实施要求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私募证券基金适用“一托到底”原则,托管人需对以下事项承担持续监督责任:
财产独立性:确保基金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其他托管资产严格分离;
投资合规性:实时监控投资标的与合同约定范围的一致性,禁止超范围投资;
信息披露真实性:复核基金净值计算、收益分配等关键数据的准确性。
对私募的影响
运营成本上升:需配合托管人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关联方清单等资料,并建立数据实时同步机制;
策略调整压力:对采用多层嵌套、场外衍生品等复杂结构的基金,需重新评估合规性。
2、存量基金3年过渡期整改要求
对于不符合新规的存量私募基金,《征求意见稿》要求2028年4月3日前完成整改,重点关注:
协议条款修订:补充托管人监督权限、信息披露义务等强制性条款;
持仓结构调整:清理超范围投资、不符合关联交易限制的资产;
嵌套层级规范:存量产品若存在两层嵌套结构(如母基金投资子基金),不得新增投资层级,已退出的层级不可重建。
3、托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升级
新规增设托管机构准入指标(如近三年平均托管规模超2000亿元、无重大违规记录等),并建立动态退出机制。
私募应对建议
优选合作方:选择规模排名行业前30%、系统建设完备的托管机构;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托管人资质丧失风险,提前设计基金资产转移路径。
4、场外衍生品投资专项整改
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要求,涉及场外衍生品的存量基金需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合同条款调整:删除未实际持仓的衍生品投资范围,或补充保证金监控、交易对手方资质审核等条款;
持仓清理:对不符合单一合约名义本金占比要求的衍生品头寸,需限期平仓。
5、信息披露与净值展示规范化
披露渠道收窄:仅允许管理人及签约代销机构展示基金净值,禁止第三方平台发布业绩排名;
数据真实性强化:托管人需对净值计算逻辑、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实质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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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合规整改建议
1、存量产品分类处置
快速退出类:对临近到期或规模低于500万元的“僵尸基金”,建议选择清盘终止;
整改保留类:对需长期运作的产品,建议重点核查嵌套层级、衍生品持仓、关联交易等合规项。
2、及时报备沟通
托管协议备案:向证监会及中基协提交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及整改说明;
监管沟通:对嵌套结构复杂、衍生品头寸庞大的产品,提前与属地证监局沟通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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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影响与长期趋势
1、加速行业分化:托管资源向大型机构倾斜,中小私募运营成本攀升;
2、策略简化趋势:减少多层嵌套、场外衍生品使用,转向透明化投资;
3、风险披露加强:在募集材料中明确托管人监督职责及投资者查询路径;从短期收益排名转向夏普比率、最大回撤等风险调整后指标披露。
结语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私募基金托管进入“权责对等、全程监控”的新阶段。对于私募机构而言,过渡期不仅是合规整改窗口,更是优化内控体系、重构竞争力的战略机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