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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招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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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自治区“五大任务”和我市“三个四”工作任务,按照《鄂尔多斯市促进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鄂府办发〔2024〕18号)、《鄂尔多斯市产业支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资市发〔2024〕103号)文件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无废城市产业领域的投资力度,经市政府批准,由鄂尔多斯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投集团”)牵头设立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机构。

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

基金设立要求

1.基金名称。

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拟)。

2.组织形式。

基金原则上应为有限合伙企业,在满足相关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基金总规模要求的基础上可设立1支或多支基金。

3.存续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0年(包含延长期)。

4.注册地址。

基金的注册地优先选择鄂尔多斯市。

5.基金规模。

基金目标规模为10亿元,其中市水投集团出资占比不超过50%,剩余部分由基金管理机构向社会资本募集。基金分期缴付,缴付出资比例视基金拟投项目投资额及投资进度而定。鼓励申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以更高比例撬动社会资本出资。

投资要求

1.投资方式:基金投资方式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拟上市公司战略配售及并购重组。

2.投资方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无废城市建设,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农林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矿山修复、土壤修复、工业废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等项目。

3.返投要求。

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存续期内,累计投资于鄂尔多斯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一般不低于市水投集团实缴出资金额的1倍。以下情形视同返投或加计计算返投金额:

(1)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所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其总部注册地迁往鄂尔多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

(2)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所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被鄂尔多斯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3)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所投资的鄂尔多斯市外企业在鄂尔多斯设立子公司的,按子公司在鄂尔多斯实际建成后的投资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基金的投资额。

(4)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鄂尔多斯市内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5)鄂尔多斯市无废城市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鄂尔多斯市外企业,其总部注册地迁往鄂尔多斯或被鄂尔多斯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6)经鄂尔多斯市产业基金发展运作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设立时限要求

中选机构应在中选公示结束后,确保基金按时完成以下事项:

1.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框架合作协议签署。

2.在3-4个月内完成基金全部资金募集、合伙协议签订及工商设立登记。

3.原则上在募集完毕后1个月内完成中基协备案。

4.在基金备案后6-8个月内开展投资业务(以签署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为准)。

5.中选机构在公示结束后1年内没有完成项目股权投资的(以设立基金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打款为准),市水投集团有权终止其中选资格并再次遴选其它基金管理人替代中选机构。

截止日期

1、申报材料中各类数据的基准日为2024年6月30日。

2、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8日。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七份)和电子版(U盘),电子版包含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PDF文档和可编辑文档(WORD、WPS、EXCEL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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