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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私募,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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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7月5日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简称《信披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2023年9月实施的《私募条例》,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处理处罚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是掌握行业运行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私募条例》要求,中国证监会总结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实践经验,起草形成《信披规定》。

《信披规定》共八章四十三条。

其中,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明确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

在信息披露一般规定方面,明确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在发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向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在差异化信息披露方面,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差异化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要求和底层资产披露的特定安排。明确涉及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审计要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审计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等复核审查,以及发现特定风险情形下的投资者提示和报告要求。

在信息报送方面,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临时和专项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在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方面,明确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等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义务。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规定的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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