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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隔代传承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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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遗嘱,难继承

王总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王总非常疼爱自己的孙子,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大部分银行存款等财产归孙子继承。

不过,在王总去世后,王总的孙子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王总去世半年后,王总的女儿要求依法继承王总名下财产。并将王总的儿子和孙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总留给孙子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王总名下的财产由王总的女儿和儿子依法继承王总名下的财产,王总的孙子没有得到任何财产。

为什么呢?

问题所在:

1、王总的孙子拿的遗嘱准确的说应是属于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因此,王总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王总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2、王总的孙子不知道行使权利有2个月的法定期限

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因此,本案中王总的孙子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财产直接隔代传承该怎么办?

一、生前直接赠与

如果孙子尚未成年,未成年人的资产由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法定代理管理,“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在资产管理特别是资产进行处分时,是非常不方便的,而且提前进行传承,王总将失去对财产的掌控力,孙子过早获得大量资产,可能导致年轻人有享乐思想,不思进取甚至挥霍资产。同时,如果在亲属中分配不公平,比较容易引起家庭争端,导致家庭不和,这恐怕也是老人不愿意看到的。

二、保险

人寿保险作为一种专业的传承方式,拥有以下方面的优势:

有控制力的传承,王总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可以随时撤销保险合同并获得现金价值;有效对抗孙子的债务,如果孙子欠债,则因为这份合同并不属于孙子的财产,而不会被债权人追偿;保险合同的签署,不需要通知其他相关亲属,并且保险赔付是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当然也就可以较好的避免家庭争端。

但是人寿保险也存在一定的短板,首先,保单无法对抗王总的债务。如果王总欠债,那么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作为王总的财产而可能被追偿,王总的传承计划就会落空;王总去世以后,保险赔款一次性给到孙子,那么孙子依然存在挥霍的风险;只能传承现金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及非金融资产不能直接传承。

三、设立信托

在这个案例中,通过信托进行传承,可以避免有关时效、纠纷、监护人挪用、夫妻分割、死后无法控制等问题,也可以避免债务隔离、孙子挥霍、资产形态受限等问题,能保障无论王总什么时候仙逝,都可以根据其意愿管理、运用和处分由其装入信托内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设立信托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个当事人的角色设计,如委托人、保护人、投资经理、控股公司董事、受益人等,不同当事人在信托中有不同的权力,还涉及各个当事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资产的所在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是否在境外高税收地区,以及资产的类别,适用的司法管辖等,这些因素都影响到信托设立过程及之后的存续,因此需要选择专业的信托公司,如果涉及高税务地区,还需要寻求专业的税务师来评估相关的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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