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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中医院原院长,10年受贿1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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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眼看市

近日,法眼获悉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原台安县中医院院长在职10年间受贿111万元,一审获刑2年8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原台安县中医院院长,捕前系台安县蓝博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5年3月25日被台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07年至2017年6月担任台安县中医院(以下简称“县中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医院全面工作,包括药品、耗材、设备采购以及人事安排等事项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药品、耗材、设备采购及回款、员工录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2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在药品、耗材、设备采购及回款事项上为相关企业人员谋利,非法收受钱款合计人民币102万元

(一)收受辽宁澳林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50万元:

  1. 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邀请张某某参加其女儿婚礼答谢宴。为感谢刘某此前在县中医院采购其公司设备上提供的帮助,张某某遂送予刘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 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权,决定县中医院向张某某公司采购CT和DR设备,总价值人民币750万元。为此,张某某承诺给予刘某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2014年12月,张某某送予刘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3.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同学任某某向其借款,刘某遂联系张某某,让张某某将剩余回扣人民币20万元交付任某某。任某某过后将借款人民币20万元返还给刘某,刘某收到后未退还给张某某。

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

(二)收受原沈阳红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2007年6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权,决定县中医院向周某某公司采购西门子(SomatomSpirit)双层螺旋CT和心电图机各一台,总价值人民币262.1万元。2007年12月,为感谢被告人刘某在上述设备采购及催要设备回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周某某送予刘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

(三)收受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付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深圳医疗器械展上与付某相识。事后,二人商谈县中医院采购磁共振机器事宜,付某承诺设备采购安装成功后给予刘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权,决定县中医院采购付某所在的深圳安科公司生产的磁共振设备和乳腺机各一台,市场成本价约人民币722万元。因医院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全款,经付某联络协调,县中医院于2013年5月30日与南京舒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运营合同(总价款人民币991.824万元),实际采购并使用了上述设备。

2014年12月和2015年12月,为感谢被告人刘某帮助促成其设备销售,付某分两次每次送给刘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20万元。

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

(四)收受沈阳北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业务经理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沈阳北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向县中医院销售实验耗材和试剂。2012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该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为维系与被告人刘某的关系并在县中医院耗材供应及回款方面获取关照,连续四年于每年春节前送给刘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

二、在县中医院职工录用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钱款合计人民币9.25万元

  1. 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接受实习生安某某请托,为其成为县中医院合同制护士提供帮助,并收受安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10月,刘某安排安某某与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2. 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接受时任县中医院住院处收款员周某某甲请托,为其子李某某安排工作,并收受周某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数日后,刘某安排李某某与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3. 2011年10月,被告人刘某接受时任县城建局职工赵某某请托,为其亲属廖某某安排成为县中医院合同制护士提供帮助,并收受赵某某转交的廖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2年2月,刘某安排廖某某与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4. 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接受朋友张某某甲请托,为其亲属王某安排成为县中医院合同制员工提供帮助,并收受张某某甲转交的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2年5月,刘某安排王某与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5. 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接受时任县中医院导诊员王某甲请托,为其成为合同制员工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1月,刘某安排王某甲与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6. 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接受台安县电工王某已请托,为其成为县中医院后勤合同制员工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3月,刘某安排王某已与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7. 2008年2月,被告人刘某接受时任县中医院财务科现金员李某某已请托,为其亲属、时任导诊员李某某甲转为正式职工提供帮助,并收受李某某已转交的李某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4月,刘某安排李某某甲与县中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书。此后,2009年至2017年春节(连续九年),李某某甲每年均于春节送予刘某现金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4500元,以示感谢。刘某为该事项共计收受李某某甲钱款人民币7500元。

  8. 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接受时任县中医院副院长张某某已请托,为实习生孙某某甲、孙某某已安排成为县中医院合同制员工提供帮助,并收受张某某已转交的孙某某甲、孙某某已亲属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10月,刘某安排孙某某甲、孙某某已与县中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2025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被台安县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到案后,刘某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台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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