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如何分类?一文看懂
市场投研资讯
(来源: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前言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中,以筹集资金支持各种项目或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债券可以被细分为多种类型,下面小编细细梳理一下各种债券的分类。
一、按照发行主体划分
(一)政府债券
1.国债。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由财政部具体进行发行操作,分为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和实物国债。其中,记账式国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目前贴现国债有91天、182天、273天三个品种,附息国债有1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50年期等品种。储蓄国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分为凭证式和电子式,其中电子式储蓄国债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实物国债是指以实物形式偿还本息的国债,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抑制恶性通胀和弥补财政赤字,曾发行过实物国债。1950年,陈云提出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方案,这是新中国唯一一次发行实物国债。该公债以实物形式计算本息,采用大米、面粉、白细布和煤炭等实物作为计价基准,以规避物价变动的风险。
2.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承销商招标或定向承销发行,一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其中,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另外,从2018年开始,地方政府开始发行再融资债券,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旨在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融资成本。再融资债券分为两种类型:专项再融资债券和一般再融资债券。专项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到期的专项债券本金,而一般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到期的一般债券本金或置换部分隐性债务。自2020年12月起,部分再融资债的募集资金用途表述,从以往的“偿还到期地方债券”转变为“用于偿还存量债务”。这类再融资债券也被市场称为特殊再融资债。目前地方政府债券有1年、3年、5年、7年、10年、30年等品种。
(二)中央银行票据
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为调节货币供应量面向商业银行(一级交易商)发行的债务凭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但也有长至3年的品种。央行票据通过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是指由政府所属机构、公共团体或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各机构团体或企业事业。
1.铁道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前身为铁道部),由发改委核准发行。
2.中央汇金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央行批准发行。
(四)金融债券
1.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年来,政策性金融债券加大创新力度,推出扶贫专项金融债等品种。
2.商业银行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分为一般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债、“三农”专项金融债、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品种。
3.非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债券、财务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期货公司债券、保险公司金融债等。
(五)企业信用债券
1.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为企业。经发改委核准,企业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系统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统一发行,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登记托管。项目收益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发行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上清所登记托管。其中,短期融资券(CP)期限在1年以内;超短期融资券(SCP)期限为270天以内;中期票据(MTN)期限在1年以上,永续中期票据(PMTN)是中期票据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采用非公开发行,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资产支持票据(ABN)由企业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项目收益票据(PRN)的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
3.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的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早于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债券期限最短1年,最长6年,一般为3-5年。可转换债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5.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中小微型企业,面向交易所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只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六)资产支持证券
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也可跨市场发行和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券商,以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形式出现,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收费权等。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七)熊猫债券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目前发行人主要是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银行。熊猫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一部分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另一部分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
(八)同业存单
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公开或定向发行,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在上清所登记托管。按照付息方式,存单又可分为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期限一般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
二、根据发行人的信用情况划分
1.利率债。发行人为国家或信用等级与国家相当的机构,因而债券信用风险极低,收益率主要受到利率变动影响,因此称为利率债。利率债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2.信用债。即发行人没有国家信用背书,发行人信用情况是影响债券收益率的重要因素。信用债包括: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按照付息方式划分
1.零息债券。低于面值折价发行,到期按面值一次性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
2.贴现债券。低于面值折价发行,到期按面值一次性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
3.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时标明票面利率、付息频率、付息日期等要素,按照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到期日偿还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的债券。
4.浮动利率附息债券。以某一短期货币市场参考指标为债券基准利率并加上利差(发行主体可通过招标确定)作为票面利率,基准利率在待偿期内可能变化,但基本利差不变的债券。
四、按照币种划分
1.人民币债券。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包括境内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境外机构发行的熊猫债券,占中国债券市场的绝大部分。
2.外币债券。境内机构在境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债券,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目前仅有零星的境内美元债券,大部分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3.SDR债券。以特别提款权(SDR)计价的债券。2016年8月世界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5亿以人民币结算的SDR债券,后续预计有更多中资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发行。
五、按能否提前偿还划分
1.可赎回债券。可赎回债券是指在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可以以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收回的债券。公司发行可赎回债券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未来的投资机会和回避利率风险等问题,以增加公司资本结构调整的灵活性。
2.不可赎回债券。不可赎回债券是指发行人不能在债券到期前收回的债券。
六、按偿还方式不同划分
1.一次到期债券。一次到期债券是发行人于债券到期日一次偿还全部债券本金的债券。
2.分期到期债券。分期到期债券是发行人于债券到期日分次偿还债券本金,分期到期债券有利于减轻发行人集中还本的财务负担。
七、按募集方式分类
1.公募债券是指向社会公开发行,任何投资者均可购买的债券,向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募集的债券,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
2.私募债券是指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债券的发行手续简单、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八、其他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专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债券,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为界定标准,分为贴标绿色债券和非贴标绿色债券。
通过以上分类,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合适的债券进行投资。无论是追求稳定收益的保守投资者,还是寻求高收益的积极投资者,都能在债券市场中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内容引用信息均来自公开资料,我们力求但不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亦不对使用该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
该文章仅限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之用,未经授权禁止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剪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