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专栏】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两家银行分别被罚20万元,两名负责人同被罚
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罚款20万元。
刘恋(时任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另外,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罚款20万元。
赵振宇(时任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月6月30日。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