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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中医院总会计师受贿1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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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眼看市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本溪市中医院总会计师受贿130万,涉及多家A\H上市公司的销售代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在任本溪市中医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期间,利用其分管医疗器械采购、医疗服务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及人事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请托人的请托,对请托人提出的合作意向、快速回款或拨款、人事调动、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过程中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9.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南昌平安好医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间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运营经理周某送给其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被告人张来勇于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间多次收受该公司授权代理人杨某送给其的提成感谢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张来勇在本溪市中医院招标外送检验合作单位的过程中,向杨某透露招标信息及标底,致使杨某代表的沈阳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获得了与本溪市中医院的合作权,为表示感谢,杨某于2021年10月送给被告人张来勇感谢费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人张来勇于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向海杰亚(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1年1月收受该公司销售总监丁某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20万元。

4、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辽宁上药好护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间先后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岳某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政务协调工作负责人秦某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

5、被告人张来勇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向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2年4月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张某2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6.4万元。

6、被告人张来勇于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向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2年1月收受该公司辽宁市场专员郝某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

7、被告人张来勇于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其好友刘某2透露本溪市中医院在与南昌平安好医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需采购耗材,帮助刘某2成功向该公司销售耗材并从中获利;2021年张来勇再次将中医院准备购买C型臂设备的消息告知刘某2,在被告人张来勇的协调下,刘某2代表辽宁三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采购权并从中获取利益,为表示感谢,刘某2于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间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张来勇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8、被告人张来勇于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上药康德乐(辽宁)医药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间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孙某1送给其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

9、被告人张来勇于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本溪泽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间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李某1送给其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10、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华润辽宁本溪医药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0年12月收受该公司重点医疗部业务经理孙某2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3000元。

11、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本溪福昇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1年5月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2000元。

12、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接受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1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1承揽本溪市中医院平安影像中心装修维护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至2022年8月先后四次收受张某1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

13、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本溪正浩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间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2送给其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1万元。

14、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本溪市同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拨付资金提供便利,并于2021年1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1送给其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

15、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承包本溪市中医院职工食堂的崔某快速拨付资金提供帮助,并于2021年5月收受崔某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5000元。

16、被告人张来勇于2019年8月,接受其好友冯某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冯某之儿媳贾某调动工作岗位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9月收受冯某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2000元。

17、被告人张来勇于2020年3月,接受护士张某3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3调动工作岗位提供帮助,并于2020年10月收受张某3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来勇被审查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来勇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

另查明,该案在监委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来勇近亲属代其将退缴赃款135.072万元(其中含违纪款58720元)均暂存于县监委专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请托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应予依法惩处。

法院指出,张来勇身为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不能严格约束自己,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下仍不思收敛、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送的财物,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来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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