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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增强反洗钱意识,坚持生财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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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对我们大家来说是不是既熟悉又陌生呢?熟悉是因为在影视剧中时常出现洗钱的桥段,陌生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洗钱犯罪的行为和手段了解的并不多,而且洗钱的手段极其隐蔽,使我们大家无法发现。

那么现实生活中有没有洗钱犯罪呢?当然有!洗钱不止是影视剧中的桥段,在现实生活中,洗钱早已隐藏在我们的身边,时代更迭,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洗钱的手段同样是不断翻新,或许生活中的一个不经意就会成为洗钱犯罪的“白手套”。

案例:被告人王某“洗钱”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时任某局公路管理站站长王某和副站长周某为解决临时工开支问题注册成立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并安排村民杜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住所为公路管理站院内,该公司名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实际无任何经营活动,由周某从业务上进行管理。 

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杜某多次采用伪造维修工程项目、粉刷工程项目的方式骗取国家资金共计474992.6元。其中包括6次公路维修项目费用325803.6元,4次粉刷项目费用149189元。被骗资金由某局公路管理站支付给公司,周某安排杜某将被骗资金转账给多家公司和个人后转至周某个人账户或取现交给其本人。

2019年1月,周某安排从某公司转给被告人王某102943元,王某在明知此钱款是贪污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将102943元分多次取现后由杜某交给周某。

【裁判结果】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明知所转移赃款为贪污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王某“洗钱”案主审法官

刑事审判庭  王林

法官说——

增强反洗钱意识,坚持生财合法!

洗钱行为侵蚀着国家利益、公民利益,洗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大家要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轻易将自己的个人证件、银行卡转借他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钱;坚持挣钱有道、生财合法,不慕蝇头小利,守住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坚决不能成为洗钱环节中的一分子;不要贪图不法利益,切莫为一时之利而心存侥幸,参与洗钱犯罪,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行为的危害?

洗钱为犯罪活动所获资金进行转移和掩饰,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而这一行为也会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

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收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甚至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洗钱犯罪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洗钱”犯罪涉及的法律后果?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钱活动常见的途径和方式?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得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利用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 、基金、保险或购买房产、彩票等方式进行洗钱;

 “反洗钱”又是什么呢?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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